中新網7月1日電 據銀保監會網站訊息,近日,銀保監會印發《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等三個檔案,旨在規範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防範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
資料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新社記者 賈天勇 攝
檔案提出,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淨值型權益類資產管理產品資產賬面價值的102%,所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淨值型權益類資產管理產品市值之和,不得超過資產組合淨值的100%。
此外,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不得用於投機目的,應當以對沖或規避風險為目的,包括:對沖或規避現有資產風險;對沖未來三個月內擬買入資產風險,或鎖定其未來交易價格。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以確定的資產組合(簡稱資產組合)為基礎,分別開立期貨交易賬戶,實行賬戶、資產、交易、核算等的獨立管理。
銀保監會指出,下一步將有序推進保險機構參與國債期貨市場交易,促進國債期貨市場健康發展。同時,持續加強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完善資訊系統,做好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