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雨萌
作為推行證券發行註冊制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有關資訊披露的規定在新證券法中得以升級,並被系統地予以歸納總結。
國信證券高階研究員張立超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合法合規的資訊披露是註冊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也是廣大投資者能夠進行正確投資判斷的前提條件,無論是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資訊披露制度,還是近日證監會時隔13年對上市公司信披辦法進行修改,均體現了監管部門致力完善資訊披露標準、提高資訊披露質量、約束證券發行人行為、保護投資者權益以及提升證券市場效率的根本目的,以此進一步淨化資本市場環境、向投資者呈現最真實的上市公司資訊。
事實上,為切實提高違法成本,淨化市場生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日報》記者從證監會獲悉,上半年,證監會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延續“零容忍”態度。從資料上看,今年前6個月,證監會嚴厲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證券欺詐行為,新增各類案件165件,辦結154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證券犯罪案件和線索共59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98份,罰沒金額合計38.39億元。其中,包括對35家上市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對24件未按規定披露此類重大資訊行為立案調查。
“新證券法實施後,個人最直觀的感受就是因資訊披露違規被立案調查和監管的上市公司數量增加,其中既有財務造假、大股東挪用資金、違規擔保等惡性案件,也有因不及時披露、選擇性披露所引起關注的相對輕微案件。”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王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相信在新證券法對資訊披露有關內容的進一步規範升級背景下,監管全方位、大力度的處罰覆蓋整個資本市場,不僅能促進上市公司、發行人高質量成長,也會在某種程度上使得投資者活躍度進一步提高。
值得關注的是,為順應新證券法在資訊披露方面的新要求,滬深交易所2月28日釋出的《關於認真貫徹執行新證券法 做好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相關工作的通知》中,有一項信披規則變化尤為引人注意:即投資者持有或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的股票;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張立超稱,表決權股份變動的資訊披露,充分體現了監管部門對於上市公司在資訊披露及時性方面的要求,此舉有助於將上市公司實時動態、特別是具有表決權股東的持股資訊及時反饋給市場,降低增減持行為過程中對投資者所帶來的資訊不對稱風險;同時也將公司內在價值及時準確反饋給市場,指導資本市場的資源最佳化配置。
在張立超看來,從監管邏輯上說,強化對於大額權益變動資訊披露的一線監管功能,這樣不僅有助於及時防範權益變動引發的市場風險,而且有助於發揮市場的共同監督作用。從另一方面來看,圍繞忠實表述、及時反饋的基本原則,股份權益資訊的實時披露能夠更好地保障投資者利益,減少資訊在企業內部滯留的時間,降低內幕交易的可能性,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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