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炸鍋!90後基金小夥被判刑:竟把10萬公司賬戶利息劃歸自己名下

原標題:金融圈炸鍋!90後基金小夥被判刑:竟把10萬公司賬戶利息,劃歸自己名下!怎麼做到的?詳情監管通報了!

一則監管通告顯示出一則“離奇”案件。

某公司90後TA清算人員利用獨立作業系統的時機,將清算賬戶的沉澱資金10萬元劃歸自己的“腰包”。這究竟是什麼神操作?基金君諮詢幾個基金從業人員也都一臉懵逼。

有從業人員表示,這種事情真是罕見,通常清算賬戶的資金動用要有很多流程,哪怕幾毛錢的劃轉都有留痕。這個案例並不具備行業普遍意義,基金公司內控流程都非常嚴密,不會讓類似的事情發生。

利用職務之便侵佔10萬元

近日,監管層下發新一期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其中提及一個值得關注的案例。

北京一家基金公司的運營部清算崗李某明在複核崗人員休假期間,透過手工修改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系統中劃款憑證和虛增贖回款金額等方式,將清算賬戶沉澱資金劃至其個人網銀。

短短一句話資訊量巨大。核心要點:

1、運營部清算崗;

2、手工修改劃款憑證和虛增贖回款金額;

3、清算賬戶沉澱資金劃歸至個人網銀。

究竟李某明怎麼把清算賬戶沉澱資金劃歸至個人網銀呢?

基金君又尋找到兩份檔案:基金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送達公告》,以及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李某明職務侵佔一審刑事判決書》,基本把案梳理清楚。

1991年8月26日出生的李某明,曾擔任北京這家基金公司運營部TA主管。

在2019年2月18日,李某明根據公司輪崗安排暫時從事清算工作期間,利用獨立操作資金清算與管理系統的時機,從公司直銷清算賬戶中劃轉10萬元的沉澱利息至個人名下銀行賬戶。

而怎麼劃轉出來呢?透過手工修改劃款憑證和虛增贖回款金額方式。

這一直接構成了《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同時,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李某明於2019年3月13日被羈押。期間其家屬於2019年3月22日向公司退賠人民幣10萬元。

被開除且被判有期徒刑7-9月

為了這10萬元,李某明受到了嚴重處罰,他應該非常後悔。

1、 基金公司將他開除。

2、 監管層對李某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指導基金業協會對李某明採取加入黑名單的紀律處分措施,十年內不得基金從業、不得重新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3、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公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李某明於2019年3月13日被羈押。期間其家屬於2019年3月22日向公司退賠人民幣10萬元。

金融圈炸鍋!90後基金小夥被判刑:竟把10萬公司賬戶利息劃歸自己名下

法院根據被告人李某明認罪認罰的情況,對其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明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行業熱議這一案例

一位基金公司市場部人士反饋,基金運營清算業務非常專業,也正是因為運營屬於後臺崗位,外界關注得並不多。事實上,基金行業裡也很少看到運營清算人員違法,相比之下,基金公司IT崗位因為有機會接觸到基金的持倉標的,之前倒是出現過違規案例。

上述基金公司市場部人士稱,運營清算業務涉及到託管行復核、內部複核、稽核流程及各種財務憑證,是個很嚴密的體系。根據監管通報,這位違法人員跨越了複核崗並篡改了憑證,但按照基金公司通常的業務流程,基金贖回款應該是批次處理並統一劃款,為何給了業務人員手工操作的空間,自己也沒看明白。

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分析,直銷清算戶主要用於保管基金申購贖回費涉及的費用,這部分資金不計入基金資產,而是歸屬基金公司的收入。例如投資者申購1萬元的股票基金,按照1.5%申購費計算,就會產生150元申購費作為基金公司的收入,而不會歸入基金資產。這部分錢一直長期積累在基金直銷清算戶裡,基金公司實務操作上,也會被全部取走,會沉澱部分資金用於平時收入支出上的便利。也正因為是基金公司的收入,因此並不會有外部機構監督,產生這一問題的薄弱環節或是基金公司內控不嚴。

也有北京基金公司人士舉例介紹,投資者申購基金時通常會經過三個賬戶。例如,一個投資者申購了1萬元股票基金,這1萬元先進入直銷清算戶,然後進入TA清算戶,之後TA清算戶會計算出基金申購費用,扣除掉申購費用之後,將剩餘的基金資產轉入托管行的賬戶。反過來,投資者贖回基金時,贖回的款項先從託管行劃入TA清算戶,TA清算戶扣除掉贖回款後,再將資金劃入直銷清算戶,最後再到投資者的個人賬戶。

“基金清算的內部複核崗非常重要,相關密碼都會嚴格保密,即使複核崗休假,根據公司內控制度,也應該設定備崗人員,歸根結底還是基金公司內控機制出問題。”上述北京基金公司人士稱。

在上述北京基金公司人士看來,這個案例並不具備行業普遍意義,基金公司內控流程都非常嚴密,不會讓類似的事情發生,基金運營清算也不是一個特別容易出風險的領域。

另一位基金公司人士介紹,該公司賬戶分為兩類:一類是直銷清算賬戶,另一類是TA清算賬戶。TA清算賬戶的沉澱資金不會很多,基本中轉作用的;直銷清算賬戶的交收規則會不一樣,比如T 2交收,2天就會產生利息。TA清算不太會有沉澱,因為每日都會清算。主要有資金的戶應該就是直銷清算賬戶的1天的利息沉澱。

但是他表示,公司對於直銷清算賬戶非常嚴格,會有專門的複核崗位,所有記錄都要留痕,把錢轉出去“完全不可能”。

從業人員要有職業道德操守

此前基金行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市場的關注的主要集中於投資人員,“老鼠倉”行為、內幕交易等。而近兩年一些運營、IT等部門的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也有出現。

除了北京這家公司這起職務侵佔外,近期也有監管層對某基金公司IT人員採取公開譴責的行政處罰。

據悉,該人士為王某峰,在擔任某基金公司恆生投資交易系統的系統管理員期間,未按照規定關閉恆生投資交易系統測試環境與上海交易所交易系統的連線,導致公司在後續進行的恆生投資交易系統異常交易監控測試時,將測試環境的異常資料直接下單交易成交,造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出現拉抬股價的異常交易情形。

而在《基金法》二十條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行為有明確規定: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這個案例值得所有從業人員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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