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月19日電(上海證券報記者 馬婧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稱“修正案”)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
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表示,證監會下一步將著手推動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會同公安部進一步健全行刑銜接機制、探索行刑深度融合協作模式,不斷深化與司法機關協作配合、“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推動完善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確保用足、用好修正案。
(小標題)對四類證券犯罪懲戒力度顯著提升
1997年,刑法全面修訂。此後至今,立法部門先後透過1個決定、11個刑法修正案和13個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或明確適用。其中,與證券期貨犯罪直接相關的修正案共有4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與修正案工作的人士介紹,此次刑法修改與註冊制改革相適應,大幅提高了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等四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懲戒力度。
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
大幅提升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欺詐發行的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對個人的罰金數額取消非法募集資金金額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罰金數額提升至非法募集資金的20%至1倍;資訊披露造假案件中,對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追責。修正案明確將控股股東、實控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造假,控股股東、實控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資訊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圍,並明確控股股東、實控人是單位時實行“雙罰制”。
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修正案明確將保薦機構的人員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和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檔案、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一方面,修正案將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範圍,為打擊欺詐發行存託憑證和其他證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借鑑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市場情形,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責。
(小標題)用足修正案打擊違法
修正案頒佈實施,為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據瞭解,下一步,證監會將著力開展三方面工作,用足、用好法律,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從嚴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
一是,推動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現行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啟用於2010年5月,至今已有超過10年時間,其中內容已與經濟社會發展現狀、資本市場的執法需要、違法犯罪的客觀現實不相適應,制約了刑法威懾力的有效發揮,有必要進一步修改完善,重構科學合理的立案追訴體系。目前,最高檢和公安部已啟動相關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修改工作,證監會將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推動加快修改進度。
二是,證監會將會同公安部,進一步健全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的銜接機制,充分發揮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派駐證監會的體制優勢,探索刑事偵查和行政執法深度融合的協作模式,形成線上索研判、資料共享、情報導偵、聯合辦案等方面共同研究、共同決策、共同部署的工作新格局,構建適應打擊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迫切要求的行政刑事執法協作機制。
三是,證監會將不斷深化與司法機關協作配合,堅持“零容忍”打擊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造假等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切實提高違法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小標題)修正案為註冊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今年是“十四五”的開局之年。“十四五”規劃建議提出,要健全金融風險防範、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造假等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補齊了證券期貨領域刑事犯罪成本過低的制度短板,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對於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具有重要意義。
與此同時,修正案也是推行註冊制改革的重要法治保障。資深業內人士表示,註冊制改革以資訊披露為核心,要求發行人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資訊,確保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中介機構必須勤勉盡責。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造假的刑事責任,強化了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將為推行註冊制改革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