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史上最大個人罰單,到“1001項”提案鬧劇,曾經的資本玩家鮮言因為訴訟再一次走到公眾面前。
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投資者訴被告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公開宣判。該案系全國首例主機板市場交易型與資訊型操縱混同的證券操縱侵權責任糾紛,也是首例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以犯罪處罰款優先賠付投資者損失的證券類侵權案件。
分析人士稱,該案涉及主機板市場證券操縱認定,投資者交易損失與操縱行為的因果關係,投資損失計算方法等諸多新穎法律問題,具有典型意義。
鮮言認可實施了證券操縱行為
此前,鮮言因操縱匹凸匹金融資訊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先後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定罪。
2017年3月30日,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認定鮮言於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透過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資訊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實施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億元,並處以28.92億元罰款。
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鮮言利用資訊優勢操縱標的股票價格和交易量,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處以有期徒刑3年4個月,罰金1000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
十三名原告投資者主張在鮮言操縱期間買賣了標的公司股票發生損失,要求鮮言賠償包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等在內的全部經濟損失。
鮮言認可實施了證券操縱行為,但認為其操縱行為於2015年6月12日結束,此後投資者的交易行為與其無因果關係;標的股票價格波動主要受到2015年“股災”等系統性風險的影響;投資者存在非理性投資行為,應當對投資損失自擔相應責任;資訊型操縱同時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應由標的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等等。
圖片來源:上海金融法院
確認2016年11月14日作為操縱影響消除日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2014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各種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鮮言的行為是否導致了原告損失,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認定如下:
民事賠償責任優先
最終,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鮮言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70萬餘元。由於鮮言表示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下,已無力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投資者雖勝訴,但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上海金融法院依據2014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確立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對鮮言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中相應款項進行了相應保全。判決生效後,上述款項可優先用於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最大程度實現證券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
案件回顧
回顧本案經過,今年7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開庭審理首例涉A股主機板市場操縱證券民事賠償案,原告於某等13名投資者起訴鮮言,認為其投資損失與鮮言操縱市場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要求鮮言承擔全部投資損失。
公開資料顯示,鮮言出生於1975年,曾任匹凸匹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秘書(代)及多倫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2012年至2017年,鮮言曾先後掌控上市公司多倫股份和慧球科技,透過多方炒作,並從中攫取財富。2017年3-5月,監管陸續下發多份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書,將鮮言“開除”出資本市場。
具體來看,證監會處罰決定書認為,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鮮言透過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資訊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操縱多倫實業(600696,後多次更名)的股票價格,對其操縱上市公司股票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億元,並處以28.92億元罰款。這也成為當時中國證券行業最大一筆罰單。
校對:李凌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