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7日訊 昨日,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網站公佈的《黃曉內幕交易“德邦股份”案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3號)顯示,時任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邦股份”,603056.SH)品牌傳播本部負責人黃曉因內幕交易公司股票而被證監會山西監管局處罰。
經查明,為助力公司發展,德邦股份啟動透過非公開發行引入戰略投資的計劃,並於2020年3月3日,與阿里巴巴(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保密協議。2020年4月2日,經德邦股份與韻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並正式開始盡調;此後,德邦股份董事會秘書繆某與阿里巴巴等公司展開談判,最終選擇與韻達股份合作;2020年5月20日,經繆某與韻達股份董事會秘書符某談判,確定投資方案框架,並通知券商和律師同步進場。
2020年5月23日,德邦股份召開董事會審議透過定增相關事項,德邦股份與韻達股份的全資子公司寧波梅山保稅區福杉投資有限公司簽訂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之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以及戰略合作協議,福杉投資同意按照韻達股份決定及相關認購協議約定的條件、價格及數量認購德邦股份本次非公開發行的A股股票。2020年5月24日休市後,德邦股份披露相關公告。
綜上,證監會判定,德邦股份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九項所列事項,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公告前屬於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不晚於2020年3月3日,於2020年5月24日休市後公開。崔某星作為德邦股份的董事長、繆某作為德邦股份的董事會秘書,參與了該事項的籌劃、實施和推進,均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0年3月3日。
此外,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德邦股份為透過增加激勵措施留住人才、調動員工積極性,繆某等人著手研究激勵工具及政策法規和市場案例。期間,董事長崔某星在公司早餐會提及員工持股計劃,事人黃曉參加了早餐會。2020年5月18日,德邦股份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透過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方案,最終確定激勵人數為31人,全體董事、監事、繆某等參與了會議。
2020年5月18日休市後,德邦股份披露《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其摘要。
綜上,證監會判定,德邦股份實施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事項屬於2007年修訂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三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按照《證券法》第八十條第十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公開前屬於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的形成不晚於2020年3月26日,2020年5月18日休市後公開。黃曉時任公司的品牌傳播本部負責人,在公司的早餐會上得知公司透過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開展股權激勵的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0年4月30日。
黃曉於2007年入職德邦股份,2018年至2020年9月任德邦股份品牌傳播本部負責人,管理品牌管理部、設計部、線上營銷部、線下營銷部和公關部等5個部門,是公司的中層管理者,隸屬於董事長崔某星直管,大概每兩週去崔某星辦公室彙報一次工作。在內幕資訊一的敏感期內,黃曉直接向內幕資訊知情人崔某星彙報工作,在買入“德邦股份”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繆某有1次通話,具有獲取內幕資訊的便利條件。此外,黃曉是內幕資訊二的知情人,知悉公司透過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開展股權激勵的事項。
黃曉證券賬戶由本人使用,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該賬戶共轉入118萬元,其中,70萬元來源於其向廣州星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擬用於裝修的貸款;48萬元來源於德邦股份發放的2019年的績效獎金。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黃曉使用本人賬戶累計買入“德邦股份”11.11萬股,交易金額117.98萬元。在內幕資訊公佈後至8月17日,賣出賬戶持有的所有涉案股票,獲利45.39萬元。
證監會認為,黃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沒收黃曉違法所得45.39萬元,並處100.00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德邦股份於2018年1月16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德邦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83億股,持股比例66.5%。
德邦股份2022年3月12日披露《關於控股股東股權結構變動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公告》,公司收到實際控制人崔維星先生、控股股東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德邦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宿遷京東卓風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崔維星及其一致行動人薛霞透過德邦控股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德邦控股和/或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德邦控股除前述創始股東、董監高轉讓方外的合計153名自然人及機構股東分別與京東卓風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等交易檔案,受讓方合計將受讓創始股東、董監高轉讓方、小股東轉讓方持有的目標公司9386.25萬股,佔目標公司總股本99.9870%的股份。如本次交易順利實施,京東卓風將間接控制目標公司所持有的公司66.4965%股份;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將發生變更,崔維星將不再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目標公司仍為公司控股股東,由京東集團控制的京東卓風將成為公司的間接控股股東。
德邦股份2020年5月23日晚披露《2020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發行物件為福杉投資,共1名特定物件,發行數量不超過本次非公開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的30%,即不超過28800萬股(含本數)。本次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不超過人民幣61400.00萬元(含本數)。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募集資金在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分別擬用於轉運中心智慧裝置升級專案、IT資訊化系統建設專案。
2021年2月2日,德邦股份披露《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發審會稽核透過的公告》。
2021年4月22日晚,德邦股份披露《2020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本次非公開發行的發行物件共1名,為韻達股份。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孔少鋒、楊彥君。根據容誠出具的《驗資報告》(容誠驗字[2021]216Z0009號),截至2021年3月26日止,德邦股份已向韻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1家非公開發行股票6695.747萬股,募集資金總額人民幣6.14億元,扣除不含稅發行費用人民幣1021.50萬元,公司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6.04億元,其中計入股本人民幣6695.75萬元,計入資本公積人民幣5.37億元。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後,德邦股份註冊資本變更為人民幣10.27億元,股本為人民幣10.27億元。
2020年5月18日晚,德邦股份披露《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本計劃的參與物件為對公司整體業績和中長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響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核心管理層人員,共31人。本計劃的股份來源為公司回購專用賬戶回購的德邦股份A股普通股股票,合計不超過713.33萬股,佔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總額的0.74%。
《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本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屬於內幕資訊。
《證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資訊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資訊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資訊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資訊的其他人員。
《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黃曉內幕交易“德邦股份”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2〕3號
當事人:黃曉,女,1985年8月出生,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黃曉內幕交易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邦股份)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黃曉的要求,我局於2022年7月5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黃曉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黃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一)內幕資訊一:德邦股份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事項
為了助力公司發展,降本增效,提升市場競爭力和佔有率,德邦股份啟動了透過非公開發行引入戰略投資的計劃,持續尋找戰略投資洽談物件。
2020年3月3日,阿里巴巴(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與德邦股份就“阿里巴巴或其關聯方擬議投資德邦股份”簽訂保密協議。之後,德邦股份董事會秘書繆某開始與阿里巴巴對接並向其提供盡調資料。
2020年3月25日,德邦股份董事長崔某星應邀去見韻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韻達股份)董事長聶某雲。3月27日,韻達股份董事會秘書符某來訪,並與繆某進行初步協商。4月2日,符某與繆某簽訂保密協議,並正式開始盡調。
2020年4月至5月,德邦股份向韻達股份提供盡調資料,並進行資料口徑、業績情況方面的解釋。期間,繆某同時和阿里巴巴等公司展開談判,最終選擇與韻達股份合作。
2020年5月15日,繆某與符某談判,雙方就價格達成一致,但一些合作細節、方向未談妥。
2020年5月20日,繆某與符某確定投資方案框架,如投資主體、價格、比例、合作方向等,並通知券商和律師同步進場。
2020年5月23日,德邦股份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透過定增相關事項,德邦股份與韻達股份的全資子公司寧波梅山保稅區福杉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杉投資)簽訂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梅山保稅區福杉投資有限公司關於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之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以下簡稱《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與韻達股份和福杉投資簽訂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韻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梅山保稅區福杉投資有限公司之戰略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商定:福杉投資同意按照韻達股份決定及相關認購協議約定的條件、價格及數量認購德邦股份本次非公開發行的A股股票。
2020年5月24日休市後,德邦股份披露了《關於引進戰略投資者並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公告》《關於與特定物件簽署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暨關聯交易的公告》。
綜上,德邦股份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九項“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式、被責令關閉”所列事項,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公告前屬於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不晚於2020年3月3日,於2020年5月24日休市後公開。崔某星作為德邦股份的董事長、繆某作為德邦股份的董事會秘書,參與了該事項的籌劃、實施和推進,均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0年3月3日。
(二)內幕資訊二:德邦股份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事項
德邦股份擬透過增加激勵措施留住人才、調動員工積極性,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繆某等人著手研究激勵工具及政策法規和市場案例。
2020年3月初,繆某提出透過員工持股計劃實施激勵的方向,並報告給崔某星,崔某星當時只是想激勵公司的4位高階副總裁。
2020年3月26日,德邦股份與韜睿惠悅諮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韜睿惠悅)簽訂《諮詢服務合同》,韜睿惠悅著手設計激勵方案,主要針對公司4位高階副總裁如何實現“合夥人”的效果。
2020年4月17日至5月11日,德邦股份就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方案持續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溝通。
2020年4月下旬,崔某星在公司早餐會上提及員工持股計劃,主要內容為員工持股計劃擬激勵4位高階副總裁、交易所否定了4人持股計劃但公司還在繼續溝通,黃曉參加了早餐會。
2020年5月9日-10日,德邦股份內部討論擴大激勵範圍的方式及分配邏輯,形成第二稿方案初稿,將人數擴大至30人。
2020年5月12日,崔某星在公司早餐會上提及員工持股計劃原本計劃激勵4人,但是交易所不太認同該方案,後續可能會擴大激勵範圍,但最終方案以和交易所達成一致意見的方案為準,黃曉參加了早餐會。
2020年5月18日,德邦股份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透過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方案,最終確定激勵人數為31人,全體董事、監事、繆某等參與了會議。
2020年5月18日休市後,德邦股份披露《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及其摘要。
綜上,德邦股份實施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事項屬於2007年修訂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三項“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規定的重大事項,按照《證券法》第八十條第十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和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公開前屬於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的形成不晚於2020年3月26日,2020年5月18日休市後公開。黃曉時任公司的品牌傳播本部負責人,在公司的早餐會上得知公司透過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開展股權激勵的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0年4月30日。
二、黃曉內幕交易“德邦股份”
(一)黃曉與內幕資訊知情人聯絡接觸及知悉內幕資訊的情況
黃曉於2007年入職德邦股份,2018年至2020年9月任德邦股份品牌傳播本部負責人,管理品牌管理部、設計部、線上營銷部、線下營銷部和公關部等5個部門,是公司的中層管理者,隸屬於董事長崔某星直管,大概每兩週去崔某星辦公室彙報一次工作。在內幕資訊一的敏感期內,黃曉直接向內幕資訊知情人崔某星彙報工作,在買入“德邦股份”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繆某有1次通話,具有獲取內幕資訊的便利條件。
黃曉是內幕資訊二的知情人,知悉公司透過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開展股權激勵的事項。
(二)賬戶基本情況和資金劃轉情況
“黃曉”賬戶於2015年4月17日在招商證券上海滬青平公路證券營業部開立,由本人使用。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黃曉”賬戶共轉入118萬元,其中,70萬元來源於其向廣州星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擬用於裝修的貸款;48萬元來源於德邦股份發放的2019年的績效獎金。
(三)涉案賬戶交易“德邦股份”情況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黃曉使用本人賬戶透過本人尾號為9885的手機號碼下單,累計買入“德邦股份”111,100.00 股,交易金額1,179,752.00 元。在內幕資訊公佈後至8月17日,賣出賬戶持有的所有涉案股票,獲利453,898.34元。
(四)涉案賬戶交易特徵
在內幕資訊一敏感期、內幕資訊二敏感期內,“黃曉”賬戶有大額資金轉入,資金轉入時間和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吻合,資金來源於黃曉擬用於裝修的70萬元貸款和48萬元年終獎金。資金轉入當日或次日即全額買入“德邦股份”,買入意願強烈,在以上兩個敏感期內買入佔比和期末持股佔比均為100%,在內幕資訊一公開後賣出。黃曉在內幕資訊一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一的知情人崔某星有接觸,2020年5月1日與內幕資訊一的知情人繆某進行通話聯絡,之後的第三個交易日即買入“德邦股份”,5月11日又透過微信與繆某聯絡並在聊天記錄中出現“韻達”,之後的第二個交易日即買入“德邦股份”。
(五)當事人關於交易動機的解釋
黃曉在調查中稱,2015年、2018年交易股票虧損了,2019年公司是崔某剛在管理,自己不認同崔某剛的管理方式,所以2019年就沒買入公司股票。2020年大額買入公司股票是因為當時股價已經非常低了,且公司2020年做了很多舉措聚攏人心,信任公司發展所以買的。
綜上,黃曉與本案內幕資訊一的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具有獲取內幕資訊的便利條件,同時黃曉也是內幕資訊二的知情人。黃曉使用本人賬戶集中買入“德邦股份”,買入意願強烈,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資訊來源。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公司公告及情況說明、詢問筆錄、通訊記錄等證據足以證明。
黃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行為。
當事人黃曉提出的申辯理由主要為:一是崔某星沒有告訴我也不可能告訴我韻達的相關事情,我和繆某聯絡,也只是詢問韻達股份股價上漲的原因,是瞭解物流行業其他公司情況的正常溝通。我不知道德邦股份非公開發行事項。二是公司許多人都知道德邦股份開展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進行股權激勵的事情,這不是內幕資訊。對這個事情,我只關心激勵物件有沒有我,我買入德邦股份的時點也在員工持股計劃的激勵方案調整之前。三是買入德邦股份是因為了解物流行業、看好德邦股份、基於德邦股份的業績好。崔某星迴到公司以後,公司所有人都看好公司,都認為這個時候可以買入公司股票。四是之前買入德邦股份是長期持有,2018年買入德邦股份時一直持有到最後虧損。而且我是有資金就進入股市,貸款到賬後,因為裝修是分期付款,所以我就把閒置的錢放入了股市,此次交易短期內賣出,主要是急需用錢,和內幕資訊沒有關係。綜上,黃曉請求免於處罰。
我局認為,第一,當事人與本案內幕資訊一的知情人崔某星在敏感期記憶體在接觸,且與本案內幕資訊一的知情人繆某在敏感期內有過通話,具備獲取內幕資訊一的便利途徑。涉案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資訊一高度吻合,當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內幕交易。我局認定其構成內幕交易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第二,股權激勵事項是《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內幕資訊。當事人作為公司品牌傳播本部負責人,透過參加公司早餐會,得知了公司透過員工持股計劃開展股權激勵的事項,且當事人自己也承認其知悉該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儘管當事人的首筆買入在擴大激勵範圍之前,但是此時內幕資訊已經形成,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均不得買賣該股票。第三,當事人關於瞭解行業、看好公司等買入理由的辯解不足以對其明顯異常的交易行為進行合理解釋。第四,當事人涉案賬戶的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涉案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有大額資金轉入,資金轉入時間和內幕資訊的形成時間吻合,資金轉入當日或次日即全額買入,買入意願強烈,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的買入和期末持股佔比均為100%,與內幕資訊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點吻合,內幕資訊公開後即賣出,當事人自己也承認此次交易和之前的交易習慣不同。當事人有閒置資金和急需用錢等理由均不足以排除上述交易行為的異常性。第五,本案沒有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處罰的情形,我局的量罰適當。綜上,我局對黃曉的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黃曉違法所得453,898.34元,並處1,00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