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起草金控公司董監高規定:擔任董事長應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程維妙)在金控公司准入決定和管理辦法正式施行次日(11月2日),央行釋出《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簡稱“《董監高規定》”),在任職條件方面,設立了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根據職務特點提出有針對性的任職條件,並結合金融控股公司特點,對董事會及高階管理層人員構成提出針對性要求。

具體來看,《董監高規定》提出,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應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或履行上述職務職責的人員,原則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職務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0年。

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應當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從業記錄。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財務負責人的,還應取得高階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註冊會計師資格。獨立董事最多隻能同時在兩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

不得擔任金控公司董監高的情形包括: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以及被司法機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人或其近親屬存在妨礙履職獨立性的情形,如本人與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或其近親屬,合併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控股集團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控股集團股權淨值等。

結合金融控股公司特點,《董監高規定》還對董事會及高階管理層人員構成提出針對性要求。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中有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證券公司或保險公司的,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中應分別至少有一人從事相同型別金融機構工作不少於5年,且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同等及以上職務不少於3年;或者在相應金融管理部門擔任相當管理職務不少於3年。

《董監高規定》是金控辦法的配套檔案。今年9月13日,《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簡稱《准入決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簡稱《金控辦法》)相繼釋出並於11月1日施行,明確由央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行為和風險進行監管。具備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且擬設立的企業,也可自11月1日起向央行提交申請。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程維妙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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