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八項條件 新三板公司轉板大幕開啟

11月27日,滬深交易所分別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對新三板公司轉板上市條件、轉板上市稽核、上市安排及自律監管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業內人士認為,轉板辦法堅持“市場導向、統籌兼顧、試點先行、防控風險”的原則,有助於各板塊形成有效聯動,服務創業創新企業,並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進一步服務實體經濟。

轉板條件明確

轉板辦法明確,轉板公司應當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不存在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應當調出精選層的情形。同時,轉板公司應當符合科創板、創業板註冊辦法規定的定位。

市場人士表示,新三板精選層於2020年7月27日上市,這意味著最快明年7月底可以有精選層公司申請轉板。全國股轉公司資料顯示,截至11月27日,精選層共有36家公司掛牌。

轉板辦法明確了轉板上市條件:符合科創板、創業板註冊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轉板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社會公眾持有公司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的比例達到10%以上。董事會審議透過轉板上市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60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於1000萬股。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科創板、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標準,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相應上市規則的規定。轉板公司所選上市標準設計市值指標的,以提交轉板上市申請前20個、60個、120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盤市值算數平均值的孰低值為準。

做好轉板銜接

無論是在新三板,還是科創板、創業板,公司都必須接受持續監管。為了做好持續監管的銜接,滬深交易所在轉板上市、股份限售、持續督導、交易制度方面做出規定,做好銜接。

股份限售方面,轉板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及董監高轉板上市後的限售期為12個月;

控股股東、實控人在限售期屆滿後6個月內減持的,不得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核心技術人員、未盈利企業的限售及減持安排與科創板、創業板上市規則保持一致。

持續督導方面,根據科創板、創業板上市規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餘時間以及其後3個完整會計年度。轉板公司轉板上市後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當年剩餘時間以及其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但轉板公司提交轉板上市申請時已在精選層掛牌滿兩年的,持續督導期間為公司股票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當年剩餘時間以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這意味著,轉板公司的持續督導時期是會有所扣除的。

交易制度方面,轉板公司轉板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格原則上為其股票在全國股轉系統最後一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盤價。交易所同意轉板上市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6個月有效,轉板公司應當在決定有效期內完成轉板上市的所有準備工作並申請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交易。

拓寬企業上市渠道

據悉,轉板上市屬於股票交易場所的變更,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故僅需進行上市稽核並報證監會備案,無需履行註冊程式。

鑑於轉板公司在精選層掛牌期間已接受持續監管,具有一定的規範執行基礎,轉板辦法將交易所稽核時限由首次公開發行的三個月縮短為兩個月,進一步提高稽核效率。具體來看,交易所應自受理申請檔案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同意轉板上市的決定;轉板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覆稽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兩個月。

上交所表示,轉板辦法是細化落實證監會轉板上市指導意見基本制度安排的專門業務規則,為更好發揮新三板市場承上啟下功能,拓寬企業上市渠道,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聯絡提供進一步制度路徑和規則支援。

深交所表示,深交所將認真聽取市場各方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轉板辦法,在履行相關程式後儘快釋出實施。後續,深交所將繼續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堅持穩中求進,推進轉板上市改革平穩落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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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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