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1日訊 5月11日,吉林證監局釋出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吉證監決〔2020〕8號)顯示,經查,東方匯金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匯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鄧江寬、李澤侯、於懷宇、張寶傑四人作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財務總監,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和《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鄧江寬、李澤侯、於懷宇、張寶傑四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天眼查資料顯示,吉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是由吉林糧食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與吉林省糧油儲運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的專業期貨經紀公司,註冊資本金3000萬元人民幣,主營期貨經紀業務、期貨資訊諮詢及培訓。2011年6月公司名稱由"吉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變更為"吉糧期貨有限公司"2012年9月公司名稱由"吉糧期貨有限公司"變更為為"東方匯金期貨有限公司"。
東方匯金期貨有限公司股東有北京紐森特投資有限公司、吉林糧食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吉林省糧油儲運公司。北京紐森特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3.80%。鄧江寬任東方匯金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澤侯任東方匯金期貨有限公司總經理。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
(四)客戶發生重大透支、穿倉,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五)發生突發事件,對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的情形。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監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期貨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業務發展情況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壓力測試結果顯示潛在風險超過期貨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貨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補充資本或控制業務規模,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內。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一)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二)淨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三)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20%;
(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五)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
(六)規定的最低限額結算準備金要求。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期貨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書面報告應當同時抄送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式外,還應當及時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資訊披露。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知曉相關情況後2個工作日內對期貨公司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視情況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採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並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二)未按規定報告高階管理人員職責分工調整的情況;
(三)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鄧江寬、李澤侯、於懷宇、張寶傑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吉證監決〔2020〕8號
鄧江寬、李澤侯、於懷宇、張寶傑:
經查,東方匯金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未及時根據市場變化及業務發展情況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風險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和《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二是淨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在4月1日至4月21日、4月23日和4月28日不符合規定標準,違反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三是重大事項報告不及時,淨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符合規定標準時,未及時向我局報告,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和《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你四人作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財務總監,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和《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四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20年5月9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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