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高雲)訊,11月20日,證監會起草併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最佳化證券基金行業相關人員的任職程式和條件;二是明確執業規範和限制,多角度約束執業行為,強化外部聲譽和誠信約束;三是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內部管控責任,實現任職有保障、履職有制衡、離職有監督;四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實現監管問責無死角、無盲區。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向財聯社記者表示,此前的相關規定距離公佈期,已經過去十年甚至接近二十年,在市場當下確實已然顯得不夠規範,整個市場都不規範的情況下,誰規範誰成本高,甚至做不了業務,存在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對比之下,《管理辦法》則進一步落實證券經營機構、高管個人的責任,有利於矯正這種扭曲的證券經營機構執業狀態。
《管理辦法》解決三方面問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此次制定《管理辦法》主要解決什麼問題,成為業內及投資者關注點之一。
《管理辦法》共56條,對董監高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管理、執業規範和履職限制、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證監會表示,一是最佳化證券基金行業相關人員的任職程式和條件。將證券公司董監高人員資格審批調整為事後備案,將人員聘任的自主權還給經營機構。統一證券公司與基金公司董監高的基本任職條件,並最佳化部分任職要求:不再將參加水平測試作為必備條件,允許具備一定工作經歷和監管經驗的人員豁免測試。針對金融科技等領域專業人才,適度放寬工作經歷限制。取消學歷要求及推薦人制度。進一步強化了經營管理能力和誠信合規要求。將證券基金行業其他機構的專業人員統一納入監管。統一證券公司與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的基本條件,並將證券基金行業其他相關機構的專業人員納入監管。
二是明確執業規範和限制,多角度約束執業行為,強化誠信約束。按照“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建設要求,明確相關人員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強化利益衝突管理,要求相關人員不得違法投資,不得與客戶發生利益衝突等。要求經營機構報送相關人員內部懲戒、誠信記錄等資訊,允許其查詢擬受聘人的相關資訊,做好盡職調查;行業協會最佳化誠信查詢平臺,強化外部聲譽和誠信機制的約束功能。
三是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內部管控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從事前任職調查、事中履職監督、事後離任審計三方面明確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人員管理責任。實現任職有保障、履職有制衡、離職有監督。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實現監管問責無死角、無盲區。
起草背景:有必要結合行業實際,制定統一的部門規章
證監會表示,證券基金行業是人力資源密集型行業,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董監高人員對公司經營管理負有重大責任,從業人員從事證券基金業務,直接影響投資者權益,這些人員的專業素質、職業道德和合規誠信水平,對於經營機構和資本市場的規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證監會於2002年、2004年、2006年陸續制定了《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階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等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從准入條件、行為規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系統性規定。這些規則對於強化證券基金行業人員管理,規範任職和執業行為,提升行業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逐步推動形成了一支具有較高職業素質和規範程度的專業人才隊伍。
證監會表示,隨著行業的發展變化、“放管服”改革的持續推進,以及新《證券法》的釋出實施,現行關於董監高人員和從業人員的監管規則需要作相應調整完善,有必要制定統一的部門規章進行系統性規範,以提升證券基金行業人員管理和規範水平,促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穩健執行。
《管理辦法》定位於專項部門規章,起草源於三大思路
《管理辦法》的起草思路是什麼?這一問題成為參與證監會11月20日例行釋出會媒體提問問題之一。
證監會表示,《管理辦法》定位於全面規範證券基金行業董監高人員及從業人員的專項部門規章,提升行政監管效能,加強行業自律,督促經營機構加強對人員的內部管控,促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穩健執行。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構建統一完備的人員管理基礎制度。梳理整合現行規則中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吸收借鑑境外高管和從業人員在誠信管理等方面有益的經驗,補齊制度短板,實現監管全覆蓋。
二是放松管制,減少不必要干預。落實新《證券法》和“放管服”工作要求,將資格審批統一調整為事後備案,切實放松管制,構建行政監管、自律管理、經營機構、董監高及從業人員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人員管理體系。
三是落實對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及行政處罰的力度,完善問責機制,實現監管問責無死角、無盲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