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原高管受賄細節曝光!受賄6700多萬元,單筆超2700萬,還有千萬資金以行賄人名義購買基金

本文轉自:證券時報

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了貴州茅臺原總經理助理,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馬玉鵬受賄案細節。

茅臺原高管受賄細節曝光!受賄6700多萬元,單筆超2700萬,還有千萬資金以行賄人名義購買基金

馬玉鵬受賄罪刑事一審由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經查,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總經理以及國酒茅臺(貴州仁懷)營銷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陳某軍、杜某傑等25人在茅臺酒經營及籤批零售茅臺酒、增加茅臺酒供應量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陳某軍、杜某傑等25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622.411149萬元、15萬美元。

馬玉鵬,男,1966年6月22日生於貴州省仁懷市,在職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助理,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國酒茅臺(貴州仁懷)營銷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戶籍地仁懷市,住仁懷市。因本案於2019年5月8日被留置,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法院判決,被告人馬玉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單筆受賄2730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7年7月至2018年期間,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杜某傑及其妻子蔡某在籤批零售茅臺酒方面謀取利益,杜某傑承諾給予人民幣2730萬元,後馬玉鵬安排杜某傑和蔡某代為保管。

杜某傑證言稱,2017年6月份的一天,其和馬玉鵬約定,請馬玉鵬簽些批條銷售,賺得的利潤其和馬玉鵬對半分,馬玉鵬當時表示同意。

8月份左右,因為杜某傑長期在外地,都是妻子蔡某去找馬玉鵬簽字。從2017年7月份起,其和蔡某每月都會拿十多張批條去給馬玉鵬籤,馬玉鵬籤回來的批條,都是交給駕駛員劉某洪去處理相關業務和銷售。直至2018年年初,茅臺酒銷售公司逐步限制了零售批條的籤批,1月份以後,馬玉鵬就基本沒有籤批條了。

馬玉鵬停止籤批條後,妻子蔡某告訴其,從2017年7月份至2018年1月期間,其和蔡某經馬玉鵬籤批批條經營銷售獲利總計有人民幣5460萬元,按照事先50%給馬玉鵬的承諾,要拿出人民幣2730萬元給馬玉鵬。

2018年下半年,其把要給馬玉鵬人民幣2730萬的情況告訴馬玉鵬和他前妻劉某,並提出要把錢給他們,其聽蔡某說她也和劉某說過。但每次馬玉鵬和劉某都說不急用錢,先放在其這裡保管,等需要用錢的時候再告訴其,所以至今這筆錢一直在其這裡保管著,還沒有給馬玉鵬或劉某。如果馬玉鵬要錢,其隨時有能力拿出錢來給他。2018年,其準備和牟某強合夥做房開,就從這些利潤中轉了人民幣4700萬給牟某強,另外蔡某也轉了人民幣1000萬借給牟某強。

馬玉鵬供述2018年下半年,按照事先的約定,杜某傑告訴其,批條銷售利潤有人民幣2700多萬元是給其的,並提出要把錢給其,其說不急用錢,有多少都放在他那裡保管。因為其作為茅臺酒銷售公司總經理,其知道和杜某傑這人民幣2700多萬元往來是違紀違法的,如果其或親屬的賬上突然收入這麼大金額的錢,擔心一旦有人調查不安全,現金其又不好存放,所以覺得放在他們那裡是最安全的。加上當時家裡面確實沒有什麼大的開支,暫時不需要用錢,杜某傑他們生意上也需要用錢,所以其就告訴杜某傑,有多少錢都放在他們那裡保管著。

行賄人代買千萬元基金產品

判決書顯示,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間,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陳某軍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陳某軍人民幣314萬元,另有人民幣1000萬元馬玉鵬安排陳某軍以陳某軍名義購買基金,人民幣1000萬元馬玉鵬安排陳某軍代為保管。

相關證據證實,2018年7月,陳某軍與深圳市至尊量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私募基金合同,認購了人民幣3000萬元深圳市至尊量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3號私募基金。2019年7月18日陳某軍贖回了認購的基金餘額人民幣2746.2萬元。

陳某軍上交違紀違法款自書、匯款票據證實2019年5月28日,陳某軍自書透過馬玉鵬籤批的茅臺酒獲利人民幣4000萬元,其中2000萬元代馬玉鵬保管。

陳某軍證實,其為感謝馬玉鵬簽字批酒,總共送給馬玉鵬2314萬元人民幣。先分3次送給馬玉鵬現金64萬元。2016年7月份的一天,其和馬玉鵬約定,由馬玉鵬簽字批酒,其負責銷售獲利後平分利潤。其從2016年7月份到2018年下半年,經馬玉鵬簽字批酒,銷售後獲利4500多萬元人民幣,其參照一人一半的約定,送給馬玉鵬2250萬元人民幣,其中先是透過銀行轉賬方式送給馬玉鵬250萬元。

因為馬玉鵬次子馬某鳴在深圳市至尊量化管理有限公司上班,主要從事基金銷售業務。馬玉鵬介紹購買基金,其和王某德一起到深圳至尊量化管理有限公司考察後,透過電話和馬玉鵬說可以購買的,同時其和馬玉鵬提出,其和馬玉鵬共同出資2000萬元購買基金,以其本人的名義出面購買,其中陳某軍出資1000萬元,馬玉鵬出資1000萬元。針對馬玉鵬出資的錢,用經馬玉鵬簽字批酒,其銷售獲利之後應該拿給馬玉鵬的錢來購買。其和馬玉鵬說了之後,馬玉鵬表示同意。於是其和馬玉鵬就購買了2000萬元的基金。

從2016年10月份到2018年7月份這段時間,其當時估算銷售獲利大約4000萬元左右,該分給馬玉鵬的錢大約有2000萬元左右。2018年年底,其和馬玉鵬說過,經馬玉鵬簽字批的酒銷售之後,該拿給馬玉鵬的錢還有1000萬元,馬玉鵬表示知道了,要用錢的時候會和其說。

收受25人財物

共計人民幣6622.411149萬元、15萬美元

經查,馬玉鵬利用職務便利,為25人在茅臺酒經營及籤批零售茅臺酒、增加茅臺酒供應量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陳某軍、杜某傑等25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622.411149萬元、15萬美元。分別是:

1.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孟某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2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間,四次共收受孟某現金人民幣30萬元、美元2萬元。

2.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吳某1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2年至2018年期間,十二次收受吳某1現金人民幣120萬元。

3.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張某1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換貨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5年10月至2017年年底期間,三次收受張某1現金人民幣25萬元。

4.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間,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陳某軍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陳某軍人民幣314萬元,另有1000萬元馬玉鵬安排陳某軍以陳某軍名義購買基金,1000萬元馬玉鵬安排陳某軍代為保管。

5.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吳某2在茅臺酒經營、恢復茅臺酒經銷權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6年2月、6月,兩次收受吳某2現金人民幣70萬元。

6.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劉某1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6年9月至2017年期間,四次收受劉某1美元10萬元。

7.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單某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年份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間,三次收受單某現金人民幣30萬元。

8.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劉某佛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16年至2018年期間,三次收受劉某佛現金人民幣30萬元。

9.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劉某2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6年至2017年期間,兩次收受劉某2現金人民幣20萬元。

10.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麥某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6年初收受麥某現金人民幣12萬元。

11.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曾某榮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16年國慶節前後的一天,收受曾某榮現金人民幣10萬元。

12.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榮某在茅臺酒經營及籤批零售茅臺酒、年份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7年4、5月,收受榮某現金人民幣10萬元。

13.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董某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8年初,收受董某現金人民幣10萬元。

14.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王某德、祁某在獲取茅臺酒經銷權和茅臺酒轉計劃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6年年底收受王某德、祁某共同以幫馬玉鵬交茅臺酒經銷權保證金的方式所送現金人民幣60萬元;於2017年下半年收受王某德以幫助馬玉鵬小兒子購買機票的名義所送現金人民幣10萬元。

15.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黃某3在茅臺酒經營、增加茅臺酒計劃量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7年9月,收受黃某3現金人民幣20萬元。

16.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潘某祥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7年上半年、2019年初,兩次收受潘某祥現金人民幣20萬元。

17.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羅某軍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17年下半年,收受羅某軍現金人民幣5萬元。

18.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王某信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7年4、5月,收受王某信現金人民幣5萬元。

19.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周某奎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7年初,收受周某奎美元3萬元。

20.2017年7月至2018年期間,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杜某傑及其妻子蔡某在籤批零售茅臺酒方面謀取利益,杜某傑承諾給予人民幣2730萬元,後馬玉鵬安排杜某傑和蔡某代為保管。

21.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閆某楠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方面謀取利益,於2017年至2018年期間,收受閆某楠中國銀行卡一張,內有人民幣342.073242萬元。

22.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陳某2在茅臺酒經營、籤批茅臺酒經銷權等方面謀取利益,於2016年至2018年期間,收受陳某2人民幣639.337907萬元。

23.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宋某起在茅臺酒經營、籤批零售茅臺酒等方面謀取利益,於2018年1月、4月,兩次收受宋某起現金人民幣10萬元。

24.馬玉鵬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臺酒經銷商柴某華在違約處罰、茅臺酒經銷權變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2018年3月,收受柴某華一張中國工商銀行卡,內有人民幣100萬元。

編輯:葉舒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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