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央視新聞客戶端】;
9月30日,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對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三個月;
驗收機構輔導驗收工作用時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輔導機構補充、修改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的,應當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式等。
(總檯央視記者 沙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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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對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三個月;
驗收機構輔導驗收工作用時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輔導機構補充、修改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的,應當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式等。
(總檯央視記者 沙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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