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5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8號)顯示,經查,發現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山煤國際”,600546.SH)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一、內部控制方面
山煤國際在規範運作方面存在內部控制不完善,部分制度執行不到位、對子公司管理不規範等問題,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組織架構》第十條的規定。
二、資訊披露方面
(一)關聯方資金往來披露不準確
2019年,山煤國際子公司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臨汾有限公司向關聯方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蒲縣能源有限公司預付賬款5.55億元,2019年6月末該預付賬款餘額為4.85億元,前述關聯方資金往來山煤國際未在2019年半年報中披露。
以上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十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8號)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山煤國際控股股東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分別於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1年1月-2021年4月期間佔用上市公司資金1.6億元、0.51億元,上述款項已於2021年4月30日前償還完畢。前述事項山煤國際未在2020年年度報告、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往來情況的專項報告中進行披露。
以上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十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2006)第九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山西監管局決定對山煤國際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煤國際”)成立於2009年11月,註冊資本19.82億元,是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公司,股票程式碼600546),是山西省第10家煤焦能源類上市公司。公司主營煤炭銷售;新能源開發;煤炭、焦炭產品投資;煤焦及副產品的倉儲出口;物流資訊諮詢服務;金屬及非金屬礦產品(稀貴金屬除外)、鋼材、生鐵、合金、冶金爐料、建築材料(不含木材)、五金、液壓裝置、電氣裝置、機械裝置、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塑膠橡膠製品的批發及零售。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規定: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
(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定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範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五)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組織架構》第十條規定:企業擁有子公司的,應當建立科學的投資管控制度,透過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出資人權益,重點關注子公司特別是異地、境外子公司的發展戰略、年度財務預決算、重大投融資、重大擔保、大額資金使用、主要資產處置、重要人事任免、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等重要事項。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 公司基本情況;
(二) 主要會計資料和財務指標;
(三) 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 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 董事會報告;
(七)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 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 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現檢查物件在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物件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採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事先向檢查物件及有關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物件或有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並說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此進行復核,並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複核結果。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對高階管理人員的考評及激勵機制、相關獎勵制度(如有)的建立、實施情況。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一、內部控制方面
你公司在規範運作方面存在內部控制不完善,部分制度執行不到位、對子公司管理不規範等問題,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第四條、《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組織架構》第十條的規定。
二、資訊披露方面
(一)關聯方資金往來披露不準確
2019年,你公司子公司山煤國際能源集團臨汾有限公司向關聯方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蒲縣能源有限公司預付賬款5.55億元,2019年6月末該預付賬款餘額為4.85億元,前述關聯方資金往來你公司未在2019年半年報中披露。
以上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十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8號)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你公司控股股東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分別於2020年1月-2020年5月、2021年1月-2021年4月期間佔用上市公司資金1.6億元、0.51億元,上述款項已於2021年4月30日前償還完畢。前述事項你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報告、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往來情況的專項報告中進行披露。
以上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十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2006)第九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