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信用卡中心違法被罰 未按條款揭示代銷產品風險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日前釋出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滬銀保監罰決字〔2021〕171號)顯示,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存在未按照保險公司提供的銷售合同條款全面、客觀揭示所代銷保險產品風險的違法違規事實,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對其責令改正,並處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6〕24號)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 

  《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6〕24號)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使用合作機構提供的實物或電子形式的代銷產品宣傳資料和銷售合同,全面、客觀地揭示代銷產品風險。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代銷產品宣傳資料首頁顯著位置應當標明合作機構名稱,並配備以下文字宣告:“本產品由××機構(合作機構)發行與管理,代銷機構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全文: 

招行信用卡中心違法被罰 未按條款揭示代銷產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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