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6日訊 永福股份(300712.SZ)昨日晚間公告稱,公司於昨日收到深交所上市稽核中心出具的《關於福建永福電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的稽核中心意見告知函》,深交所發行上市稽核機構對公司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的申請檔案進行了稽核,認為公司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資訊披露要求,後續深交所將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履行相關注冊程式。
永福股份稱,公司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事項尚需獲得中國證監會同意註冊後方可實施,最終能否獲得中國證監會同意註冊的批覆及其時間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根據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審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5月26日,永福股份披露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募集說明書(2021年年報及2022年一季報更新稿)。募集說明書顯示,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的發行物件為包括實際控制人林一文在內的不超過三十五名特定物件。其中,林一文同意認購本次發行股票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含本數)且不超過10,000萬元(不含本數)。除林一文外,其他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的認購物件尚未確定。所有發行物件均以現金方式並以相同價格認購本次發行的股票。
除林一文外,其他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的認購物件尚未確定,因而無法確定發行物件與公司的關係,最終本次發行是否存在因關聯方認購本次發行的A股股票而構成關聯交易的情形,將在發行結束後公告的《發行情況報告書》中予以披露。
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的定價基準日為發行期首日,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80%。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的最終發行價格將在中國證監會同意註冊後,由公司董事會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根據詢價結果與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林一文為公司的關聯方,不參與本次發行市場詢價過程,但承諾接受其他發行物件申購競價結果並與其他發行物件以相同價格認購本次發行的股票。若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出現無申購報價或未有有效報價等情形,則林一文按本次發行的發行底價認購本次發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的股票數量按照募集資金總額除以發行價格確定,同時本次發行股票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的30%,即不超過5,463.12萬股(含本數)。
林一文認購的本次發行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根據林一文出具的《關於本次認購發行股份限售期的承諾》,本次發行結束之日,若林一文較本次發行結束之日前十二個月,增持超過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則其認購的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若後續相關法律、法規、證券監管部門規範性檔案發生變更的,則鎖定期相應調整。其他發行物件認購的本次發行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限售期結束後,將按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總額預計不超過56,000萬元(含本數),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募集資金淨額將全部用於“EPC 工程總承包建設專案”和“研發中心建設專案”。其中,“EPC 工程總承包建設專案”包括平潭公鐵兩用大橋照明工程分散式海上風電專案、湖南沅江龍潭溝風電場專案、寧德時代動力電池廠房屋面光伏組專案包、時代上汽動力電池有限公司二期廠房屋頂光伏電站專案、江蘇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期廠房屋頂分散式光伏專案、廣東瑞慶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廠房屋頂分散式光伏專案(一期)。
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的發行物件為包括實際控制人林一文在內的不超過三十五名特定物件。其中,林一文認購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含本數),且不超過10,000萬元(不含本數)。因此,林一文認購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的行為構成關聯交易。
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專案“EPC工程總承包建設專案”中“寧德時代動力電池廠房屋面光伏組專案包”擬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進行合作,構成關聯交易。
本次發行前,博宏投資、恆誠投資和博發投資系公司的控股股東,林一文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透過博宏投資、恆誠投資和博發投資合計控制公司46.89%的股份表決權。按照本次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數量上限進行測算,預計本次發行完成後,博宏投資、恆誠投資和博發投資仍為公司的控股股東,林一文仍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此,本次發行不會導致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
永福股份表示,在業務快速增加的背景下,公司的綜合實力和市場影響力同時不斷提高,公司承接的EPC工程總承包專案的體量也越來越大,客戶對公司的資金實力與企業規模等要求也相應地不斷提高。本專案的實施將增強公司EPC工程總承包業務的承接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是確保公司實現遠期戰略規劃的必要途徑。此外,本次募集資金研發投入專案,順應行業發展方向增加技術和產品儲備,提升公司的行業地位,併為廣大投資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業績回報,同時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是國信證券,保薦代表人楊青松、郭昱。國信證券在發行保薦書中表示,保薦機構經過充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認為永福股份本次發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決策程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有關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通知中規定的條件,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本保薦機構同意保薦福建永福電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