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鳥網路董事長內幕交易名臣健康 賺1818萬被罰5454萬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4日訊 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3號)顯示,2018年以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臣健康”,002919.SZ)於2019年開始將收購目標放寬到動漫及遊戲類專案。2020年5月底,廣發證券楊某建會見廣州冰鳥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陳華升提出某上市公司有併購需求。2020年6月初,陳華升聯絡楊某建向其介紹了海南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華多”)和杭州雷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雷焰”)的經營情況。隨後,楊某建向名臣健康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陳某松介紹了這兩家公司的情況,陳某松表示願意到上述兩家公司考察。
經研究認為,海南華多和杭州雷焰符合名臣健康收購需求後,2020年6月28日,海南華多總經理孟某、杭州雷焰總經理鄭某偉與名臣健康董事長陳某發等人進行交流,名臣健康進一步明確了收購意向,基本上確定了現金收購海南華多、杭州雷焰的原則和分步支付的交易方式。
2020年8月5日,雙方就進一步協商交易方案並基本達成一致,開始準備交易協議,名臣健康發出董事會、監事會會議通知。2020年8月7日,名臣健康與海南華多、杭州雷焰簽署交易協議。同日,名臣健康召開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審議並透過收購海南華多、杭州雷焰100%股權的議案。2020年8月10日,名臣健康正式釋出《關於收購海南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杭州雷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的公告》。
證監會判定,名臣健康收購海南華多、杭州雷焰股權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不晚於2020年6月28日形成,公開於2020年8月10日,陳華升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陳華升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實際控制、使用“謝某紅”和“劉某榮”證券賬戶交易“名臣健康”股票。謝某紅、劉某榮分別系劉某鋒的配偶和兒子,劉某鋒將二人證券賬戶及配資資金借給陳華升使用,並與陳華升簽訂了《借款合同》。陳華升掌握而二人證券賬戶賬號密碼,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上述證券賬戶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為由陳華升決策。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謝某紅”和“劉某榮”證券賬戶於2020年8月4日至7日合計買入“名臣健康”93.01萬股,成交金額1811.01萬元。內幕資訊公開後上述股票全部賣出,成交金額3634.04萬元,合計獲利1818.12萬元。“謝某紅”賬戶中,500萬元來源於陳華升控制的工商銀行賬戶,其餘1510萬元來源為劉某鋒為陳華升提供的股票配資款;“劉某榮”賬戶中,500萬元來源於陳華升控制的賬戶,其餘1490萬元來源為劉某鋒為陳華升提供的股票配資款。
陳華升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五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沒收陳華升違法所得1818.12萬元,並處以5454.37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名臣健康於2017年12月18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陳勤發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519.35萬股,持股比例37%。陳華升為廣州冰鳥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70%。
官網顯示,冰鳥遊戲為廣州冰鳥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成立於2016年7月,目前運營手遊流水超過9000萬人民幣。冰鳥遊戲作為一家移動遊戲公司,專注於全球發行、遊戲精品化、研發孵化業務。
名臣健康2020年8月10日釋出的《關於收購海南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杭州雷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的公告》顯示,公司擬以自有資金現金支付方式收購許洪健持有的海南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及楊淑婷持有的杭州雷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交易作價以中水致遠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為參考,其中海南華多100%股權對應收購價款人民幣1.33億元,杭州雷焰100%股權對應收購價款人民幣1.29億元,本次交易完成後,海南華多和杭州雷焰將成為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本次交易交易對方許洪健承諾海南華多2020年4-12月、2021年度和2022年度累計實現的淨利潤不低於9100萬元,楊淑婷承諾杭州雷焰2020年4-12月、2021年度和2022年度累計實現的淨利潤不低於10900萬元。
《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本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屬於內幕資訊。
《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五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陳華升)
〔2022〕3號
當事人:陳華升,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橋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我局對陳華升內幕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陳華升申請,我局舉行聽證會,聽取了陳華升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華升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8年以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臣健康)管理層計劃立足於主營業務,在市場上尋求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的上下游企業或健康領域企業進行合作。2019年,名臣健康開始將收購目標放寬到動漫及遊戲類專案。
2020年5月24日,名臣健康董事長陳某發,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陳某松,財務總監彭某青和廣發證券楊某建在上海見面會談,陳某發希望楊某建幫忙尋找合適的收購標的,幫助名臣健康進行業務轉型。
2020年5月底,楊某建會見廣州冰鳥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陳華升,提出某上市公司有併購需求,向陳華升了解其名下游戲公司是否願意出售。陳華升表示暫時無出售的需求。
2020年6月初,陳華升聯絡楊某建向其介紹了海南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華多)和杭州雷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雷焰)的經營情況。隨後,楊某建向名臣健康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陳某松介紹了這兩家公司的情況,陳某松表示願意到上述兩家公司考察。
2020年6月11日,名臣健康陳某發、彭某青和陳某松前往廣州考察海南華多和杭州雷焰,在杭州雷焰會議室同陳華升、楊某建、海南華多總經理孟某、杭州雷焰總經理鄭某偉進行會談,孟某、鄭某偉分別介紹各自公司的基本情況,名臣健康管理層也介紹了公司的基本情況、收購專案的目的及公司需求。
2020年6月中旬,名臣健康陳某發、副董事長許某壁、彭某青及陳某松經研究認為,海南華多和杭州雷焰符合公司收購需求,經與楊某建及陳華升電話溝通,約定於6月28日在汕頭進一步溝通。
2020年6月28日,楊某建、陳華升、孟某及鄭某偉赴汕頭名臣健康總部,與陳某發、許某壁、彭某青及陳某松進行會談。雙方就各自關注的問題進行溝通,同時就合作的可行性進行交流,名臣健康進一步明確了收購意向,基本上確定了現金收購海南華多、杭州雷焰的原則和分步支付的交易方式。
2020年7月14日,楊某建、孟某、鄭某偉及中介機構人員,與陳某發、許某壁、彭某青及陳某松會談。收購事項雙方對具體收購方案及協議草案中的業績承諾及其方式、支付方式及支付進度等問題進行討論,形成初步收購方案及協議。
2020年7月25日,楊某建、孟某、鄭某偉及中介機構人員赴汕頭,與陳某發、許某壁、彭某青及陳某松進行第二輪商談。結合初步審計和評估情況,對交易方案進行再次論證修改。
2020年8月5日,陳某發、許某壁、彭某青、陳某松、楊某建、孟某、鄭某偉及中介機構人員進一步協商交易方案並基本達成一致,開始準備交易協議,名臣健康發出董事會、監事會會議通知。
2020年8月7日,名臣健康與海南華多、杭州雷焰簽署交易協議。同日,名臣健康召開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審議並透過收購海南華多、杭州雷焰100%股權的議案。
2020年8月10日,名臣健康正式釋出《關於收購海南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杭州雷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的公告》。
名臣健康收購海南華多、杭州雷焰股權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不晚於2020年6月28日形成,公開於2020年8月10日,陳華升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陳華升內幕交易“名臣健康”股票情況????
(一)賬戶交易情況。
“謝某紅”華鑫證券賬戶2016年11月2日開立於華鑫證券泉州寶洲路證券營業部。“劉某榮”平安證券賬戶2020年7月31日開立於平安證券泉州安吉南路證券營業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謝某紅”華鑫證券賬戶和“劉某榮”平安證券賬戶於2020年8月4日至7日合計買入“名臣健康”930,100股,成交金額18,110,127元。內幕資訊公開後上述股票全部賣出,成交金額36,340,358.49元,合計獲利18,181,233.71元。
(二)賬戶資金劃轉情況。
“謝某紅”華鑫證券賬戶於2020年8月3日合計轉入20,100,000元,其中5,000,000元來源於陳華升控制的楊某青中國工商銀行6222****8385賬戶,其餘15,100,000元來源為劉某鋒為陳華升提供的股票配資款。
“劉某榮”平安證券賬戶於2020年8月4日轉入19,900,000元,其中5,000,000元來源於陳華升控制的楊某青中國工商銀行6222****8385賬戶,其餘14,900,000元來源為劉某鋒為陳華升提供的股票配資款。
(三)賬戶控制情況。
陳華升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實際控制、使用“謝某紅”華鑫證券賬戶和“劉某榮”平安證券賬戶交易“名臣健康”股票。謝某紅、劉某榮分別系劉某鋒的配偶和兒子,劉某鋒將“謝某紅”華鑫證券賬戶、“劉某榮”平安證券賬戶及配資資金借給陳華升使用,並與陳華升簽訂了《借款合同》。陳華升掌握“謝某紅”華鑫證券賬戶和“劉某榮”平安證券賬戶賬號密碼,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上述證券賬戶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為由陳華升決策。
以上事實,有重大事項公告、收購事項說明、交易程序備忘錄、相關合同、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流水、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通訊記錄、交易所計算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陳華升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五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陳華升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和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的主要申辯意見如下:
第一,認定名臣健康收購海南華多、杭州雷焰股權事宜的內幕資訊不晚於2020年6月28日形成的依據不充足。
第二,認定陳華升為本案內幕資訊知情人依據不充足。陳華升是將被收購公司介紹給上市公司的介紹人,在交易雙方均沒有任職,僅完成交易雙方的牽線工作,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
第三,認定陳華升決策“謝某紅”“劉某榮”證券賬戶交易“名臣健康”股票依據不足。
第四,根據案件事實很難認定陳華升存在主觀過錯。本案未調查核實相關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檔案材料和《交易程序備忘錄》簽署過程,前述材料可以證明陳華升從未被告知其作為本案涉及收購事項的內幕資訊知情人進行了登記或者要求履行知情人的法律責任。陳華升是基於看好“名臣健康”準備長期持有的原因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涉案股票,在內幕資訊公開後繼續買進並持有大部分股票直至2021年3月,不存在因知曉所謂“內幕資訊”而交易的主觀過錯。
第五,對陳華升處罰幅度不當。
第六,希望適用《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
經複核,我局認為陳華升上述陳述申辯意見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2020年6月28日,楊某建、陳華升、孟某及鄭某偉赴汕頭名臣健康總部,與陳某發、許某壁、彭某青及陳某松進行會談。孟某為海南華多總經理,鄭某偉為杭州雷焰總經理,陳某發、許某壁為名臣健康董事長、副董事長,對收購事項具有足夠影響力。本次會議名臣健康進一步明確了收購意向,基本上確定了現金收購海南華多、杭州雷焰的原則和分步支付的交易方式,構成內幕資訊的動議、籌劃,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內幕資訊敏感期不晚於2020年6月28日形成。? ?
第二,經調查,陳華升向名臣健康推薦了收購標的,並參與了收購雙方商議籌劃階段的兩次商談,在業務往來中直接參與到本案內幕資訊的形成過程,被名臣健康記入《交易程序備忘錄》中,並由陳華升簽字確認。現有證據足以證明陳華升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
第三,劉某鋒將配偶“謝某紅”華鑫證券賬戶、兒子“劉某榮”平安證券賬戶及配資資金借給陳華升使用,並與陳華升簽訂了《借款合同》。陳華升掌握“謝某紅”華鑫證券賬戶和“劉某榮”平安證券賬戶賬號密碼,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上述證券賬戶交易“名臣健康”股票的行為由陳華升決策。綜合分析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合同以及銀行賬戶流水等證據,足以證明“謝某紅”“劉某榮”證券賬戶由陳華升控制使用。
第四,陳華升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名臣健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所述因看好“名臣健康”交易涉案股票及內幕資訊敏感期外買入持有涉案股票的情況,不能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交易程序備忘錄》簽署時間、陳華升是否知悉備忘錄內容或被告知內幕資訊知情人法律責任,不影響陳華升參與收購商談,在業務往來中直接參與到本案內幕資訊形成過程的客觀事實的認定,不影響陳華升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的認定。
第五,我局作出本案行政處罰是根據陳華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進行綜合判斷,處罰幅度適當。陳華升所述同案其他當事人案情與本案無關,且同案其他當事人已另行處理。
第六,我局已告知陳華升《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保障當事人依法申請的權利。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陳華升違法所得18,181,233.71元,並處以54,543,701.13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