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7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了關於對周俊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周俊衡在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龍騰東路營業部擔任經紀人期間,參與推介虛構的金融產品,並與客戶簽訂代持協議。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周俊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證協網站顯示,周俊衡於2020年7月16日在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證券經紀人,後於2021年8月9日離職登出。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行政許可相關檔案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周俊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周俊衡:
經查,你在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龍騰東路營業部擔任經紀人期間,參與推介虛構的金融產品,並與客戶簽訂代持協議。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