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9日訊 中國證監會官網近日披露了關於對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一創投行”)及付林、梁詠梅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發現一創投行及付林、梁詠梅在保薦祖名豆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祖名股份”,003030.SZ)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在提交的保薦工作報告等材料中,未及時報告、披露祖名股份及其董事長蔡祖明涉嫌行賄的行為及該事項對祖名股份的影響。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第七條的規定,並構成《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所述行為。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一創投行及付林、梁詠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相關規定: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七條: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資訊應真實、準確、完整。
發行人報送申請檔案後,在中國證監會核准前,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並及時修改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並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後相應修改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必要時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在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一)製作或者出具的檔案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動申請檔案、資訊披露資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檔案;
(三)申請檔案或者資訊披露資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
(四)檔案披露的內容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五)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
(六)指定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要求的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七)未透過核心程式,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交或披露保薦業務專案檔案;
(八)採取業務包乾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進行過度激勵;
(九)以顯著低於行業定價水平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及付林、梁詠梅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及付林、梁詠梅: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祖名豆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在提交的保薦工作報告等材料中,未及時報告、披露發行人及其董事長蔡祖明涉嫌行賄的行為及該事項對發行人的影響。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第七條的規定,並構成《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所述行為。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