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重大資產重組稽核標準釋出

高山

本報訊 為進一步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稽核工作透明度,明確市場預期,深交所釋出創業板發行上市稽核業務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稽核標準。《重組稽核標準》共有4項,內容包括重組標的資產行業定位要求、分類稽核機制、重組申報檔案要求、重組申請否決後的處理措施等相關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關於重組標的的行業定位要求,明確獨立財務顧問在執業中應對標的資產所處行業進行核查把關,如標的資產所處行業不屬於上市公司同行業或者上下游的,則應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的規定,對標的資產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進行詳細論證分析,同時明確創業板重組上市標的的要求與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要求保持一致。

二是關於創業板重組分類稽核機制,包括快速稽核機制與小額快速稽核機制。前者明確深交所在稽核重組申請檔案時,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的日常資訊披露質量、規範運作和誠信狀況以及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的執業能力和執業質量,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組交易型別,減少稽核問詢輪次、問題數量,提高稽核效率,並對上市公司信披質量、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產業政策及交易型別等的評價制度進行了明確。後者明確創業板重組符合《重組稽核規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可以適用小額快速稽核機制。上市公司申請適用小額快速稽核機制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三是關於重組申報檔案要求。明確適用《重組稽核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申報的,應當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組稽核規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獨立財務顧問專項意見;申請重組上市的,應當出具關於標的資產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獨立財務顧問專項意見。

四是關於重組申請被創業板併購重組委員會審議不透過,或者深交所作出終止稽核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註冊決定後的處理措施。明確上市公司應在知悉上述事項後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收到深交所終止稽核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不予註冊決定後10日內,決定是否修改或終止本次重組方案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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