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證券公司應當審慎開展股票質押回購增量業務

智通財經APP獲悉,12月10日, 深交所釋出《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1號-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指引提到,證券公司應當審慎開展股票質押回購增量業務,增量業務規模須與存量業務風險管理能力和持續合規狀況相匹配;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融入方的還款能力和經營情況,針對其債務償還、對外擔保、業績承諾、違法違規及司法訴訟等情況,形成評估意見。

原文如下: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1號—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範和化解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業務風險,規範證券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回購,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以下簡稱《業務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於證券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開展股票質押回購。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回購,應當以服務實體經濟為主要目標,防範業務風險,規範業務運作。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建立完備的股票質押回購風險管理制度和內控機制,規範重大業務稽核決策流程,增強風險自我防範和約束能力。

第二章 增量規模管理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審慎開展股票質押回購增量業務,增量業務規模須與存量業務風險管理能力和持續合規狀況相匹配。

第六條 本所按以下公式計算結果對證券公司每年新增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規模進行監測,其中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分別計算:每年新增初始交易規模≤違約率係數×持續合規係數×最近3年年末該證券公司存量合約融資餘額平均值其中,違約率係數具體數值如下:

(一)最近3年新增合約違約率在2%以下的,係數為0.6;

(二)最近3年新增合約違約率超過2%且低於10%的,係數為0.3;

(三)最近3年新增合約違約率在10%以上的,係數為0。最近3年新增合約違約率,是指證券公司最近3年新增且未了結違約合約初始交易金額,佔其最近3年新增合約初始交易總金額的比例。證券公司最近3年沒有新增合約的,違約率係數以0.3計算。違約合約是指上一年末,逾期90天以上或履約保障比例連續5個交易日以上低於平倉線的合約。

持續合規係數具體數值如下:

(一)持續合規開展年限為3年以上的,係數為1;

(二)持續合規開展年限超過1年且不足3年的,係數為0.7;

(三)持續合規開展年限為1年以內的,係數為0.3。違反《業務辦法》或本指引規定,被本所採取書面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的,自採取措施或紀律處分之日起,重新計算持續合規開展年限。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前10個交易日內,按照本指引規定向本所分別確認,其作為融出方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當年新增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的監測規模。本所計算第六條監測規模時,使用證券公司報送的股票質押回購盯市報告資料。

第八條 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當年新增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規模超過第六條監測規模的,證券公司應當對股票質押回購增量業務規模是否與存量業務風險管理能力和持續合規狀況相匹配進行專項評估,並書面留存評估情況報告。觸及上述指標後新增相應出資初始交易的,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就每筆初始交易出具專項意見,並報經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審議同意,本所可視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九條 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新增初始交易融入資金全部供融入方用於償還債務的,不納入本指引第六條關於每年新增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規模的監測,觸及監測規模上限亦無須履行第八條相關程式。

第十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相關情形發生當年及此後3年內,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就每筆新增初始交易出具專項意見,並報經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或其授權的由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參與的跨部門業務決策機構審議同意,不適用本指引第六條至第九條的規定:(一)證券公司首次申請開通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二)證券公司非首次開通許可權,但最近3年年末均沒有其作為融出方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的存量合約。

第三章 融入方、融出方管理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融入方的還款能力和經營情況,針對其債務償還、對外擔保、業績承諾、違法違規及司法訴訟等情況,形成評估意見。

第十二條 融入方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其還款來源、盈利能力、資產負債結構、資產變現能力等情況,由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事先出具專項意見,並報經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或其授權的由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參與的跨部門業務決策機構審議同意:(一)新增初始交易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作為融入方累計質押的股份數量超過其持有該公司股份數量50%的;(二)新增初始交易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股東作為融入方累計質押的股份數量超過其持有該公司股份數量70%的;(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計算本條規定的質押比例時,證券公司應當關注相關股東一致行動人的質押數量、持股數量。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新增初始交易後,單一融入方累計股票質押回購融資餘額(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和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合併計算)佔證券公司淨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5%。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其作為融出方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實施同等的融入方適當性管理、標的證券管理等標準,防範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時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

第四章 標的證券管理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關注標的證券的估值、價格波動、流動性,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的業績、公司治理、資訊披露質量、控股股東變動、退市風險、違法違規等情況。

第十六條 以減持受限股份、有限售條件股份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為標的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關注標的證券處置的風險。

第十七條 以有限售條件股份作為標的證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對標的證券風險出具專項意見,並報經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權的機構或其授權的由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參與的跨部門業務決策機構審議同意:(一)自質押之日起至法定或承諾解除限售之日超過半年的;(二)融資期限超過一年的;(三)質押股份具有潛在業績承諾補償義務的;(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標的證券的風險管理,做好交易風險前端的檢查控制,新增初始交易後,單一標的證券累計股票質押回購融資餘額(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和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融出方合併計算)佔證券公司淨資本的比例不得超過5%。

第五章 融入資金用途管理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合規部門應當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以下簡稱《業務協議》)進行合規稽核。證券公司應當持續跟蹤《業務協議》約定的資金用途,如發現資金用途不符合相關規定或協議約定的,應當及時有效督促融入方進行整改,並根據協議約定進行處理。證券公司應當要求融入方至少每3個月報告其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融入資金被用於專案投資的,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專案的可行性、預計收益情況、投資回收期等。

第二十一條 融入資金被用於為融入方提供流動性的,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融入方經營狀況、資產負債結構、現金流狀況等。

第二十二條 融入資金被用於融入方併購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重點關注融入方併購物件的行業狀況、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併購專案產生的現金流與債務的匹配程度等。第六章業務持續管理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待購回期間融入方跟蹤監測機制,至少每6個月對融入方進行跟蹤調查,及時評估融入方的信用風險和履約能力,重點關注其經營、財務、對外擔保、訴訟、業績承諾履行等情況,以及將質押標的證券賣出作為主要還款來源的風險。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盯市機制,持續跟蹤質押標的證券價格波動和可能對質押標的證券產生重大影響的風險事件,並對融入方提供的其他擔保、增信措施進行動態評估。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持續關注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的有關情況,定期結合相關行業和相關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違約合約管理,採取多種措施化解違約風險。違約處置時,證券公司應當遵守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並書面提示有資訊披露義務的股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第七章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股票質押回購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機制,定期對股票質押回購開展情況進行評估,形成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分工明確的股票質押回購管理制度,實現承攬承做與稽核相互分離。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分級審批機制,根據融資規模、標的證券型別、融入方身份等,實施差異化的審批流程和標準。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股票質押回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因未履職盡責造成重大業務風險的,對相關部門和人員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有關業務規則,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所稱資產管理計劃,包括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單一資產管理計劃。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第六條至第十條中的“年”均指自然年。本指引所稱“超過”“低於”“不足”不含本數,“以上”“以下”“以內”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選編自“深交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徐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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