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交通銀行新羅支行違法被罰80萬 貸前調查不盡職等

由 亓官天亦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6日訊 昨日,銀保監會網站披露了龍巖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巖銀保監罰決字〔2021〕6號)。 

  公告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羅支行(簡稱“交通銀行新羅支行”)存在流動資金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後管理不到位;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中國銀保監會龍巖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十五條,對交通銀行新羅支行罰款80萬元,對當事人陳榕濤、林川予以“警告”行政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範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髮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透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專案;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和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專案。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