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 泰勒
週五深夜必有大事,剛剛,證監會發布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制度規則。
6月15日起,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
下一步,證監會將組織深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紮實推進稽核註冊、市場組織、技術準備等工作,落實好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工作。
同時,深交所在前期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6月12日正式釋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共計8項主要業務規則及18項配套細則、指引和通知。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市場關切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基金君整理了十大要點
1、明確發行上市稽核和註冊程式,深交所稽核期限為二個月,證監會註冊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同時,針對“小額快速”融資設定簡易程式。
2、6月15日起,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
3、提高單筆最高申報數量。
適應創業板股價結構特點和投資者交易需求,限價申報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調整至30萬股,市價申報調整至15萬股。
4、同步放寬相關基金漲跌幅至20%。
為進一步提高基金產品定價效率,將跟蹤指數成份股僅為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數型ETF、LOF或分級基金B類份額,以及80%以上非現金資產投資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漲跌幅調整為20%,具體名單由深交所公佈。
5、堅守創業板定位:原則上不支援迎房地產
一是明確支援和鼓勵符合創業板定位的創新創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並支援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是堅守創業板定位,結合以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為主的板塊特徵,設定行業負面清單,原則上不支援房地產等傳統行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
三是為更好支援、引導、促進傳統行業轉型升級,明確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業負面清單中傳統企業,仍可在創業板上市。
四是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明確在審企業不適用行業負面清單的規定,進一步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穩定市場預期。
6、進一步最佳化退市指標。
將市值退市指標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完善財務類退市標準,公司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後,下一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也將被終止上市。
7、創業板股票漲跌幅何時改為20%。
深交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顯示,本所對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而這個規定何時實施呢?深交所公告稱《交易特別規定》自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發行上市的首隻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也就說,要等到第一個註冊制創業板公司上市那天,所有創業板股票變為20%漲跌幅!
8、深交所釋出關於創業板股票及存託憑證證券簡稱及標識的通知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股票及存託憑證上市首日證券簡稱首位字母為“N”;上市後次日至第五日,其證券簡稱首位字母為“C”。
本所對上市時尚未盈利、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及具有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創業板發行人股票或存託憑證作出相應標識:
發行人尚未盈利的,其股票或存託憑證的特別標識為“U”;發行人首次實現盈利的,該特別標識取消。
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其股票或存託憑證的特別標識為“W”;上市後不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該特別標識取消。
發行人具有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其股票或存託憑證的特別標識為“V”;上市後不再具有相關安排的,該特別標識取消。
9、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深交所:對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10、創業板也有ST了!
深交所表示,創業板增設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和其他風險警示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公司存在因財務和其他狀況異常、重大違法等情形而退市的風險,或存在生產經營停頓、違規擔保、資金佔用等嚴重異常情形。按照註冊制要求,既要報喜也要報憂,將喜憂講清楚、說明白,為投資者決策提供充分資訊。
證監會發布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制度規則
2020年6月12日,證監會發布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與此同時,證監會、深交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等釋出了相關配套規則。
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規章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證監會透過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聽取了有關方面的意見。社會各界對規則內容總體支援,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見建議,證監會逐條認真研究,合理建議均以吸收採納,並相應修改了規章內容。
修改完善後的《創業板首發辦法》共七章、七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精簡最佳化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將發行條件中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更加嚴格的資訊披露要求,強調按照重大性原則把握企業的法律合規性和財務規範性問題。二是對註冊程式作出制度安排,實現受理和稽核全流程電子化和全流程公開,減輕企業負擔,提高稽核透明度。三是強化資訊披露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等相關主體在資訊披露方面的責任,制定針對創業板企業特點的差異化資訊披露規則。四是明確市場化發行承銷的基本規則,並規定定價方式、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等事項應同時遵守深交所相關規定。五是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加大對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力度。
修改完善後的《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共七章、九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適用範圍,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存託憑證等證券品種的,適用《創業板再融資辦法》。二是精簡最佳化發行條件,區分向不特定物件發行和向特定物件發行,差異化設定各類證券品種的再融資條件。三是明確發行上市稽核和註冊程式,深交所稽核期限為二個月,證監會註冊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同時,針對“小額快速”融資設定簡易程式。四是強化資訊披露要求,要求有針對性地披露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等資訊,充分揭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五是對發行承銷作出特別規定,就發行價格、定價基準日、鎖定期,以及可轉債的轉股期限、轉股價格、交易方式等作出專門安排。六是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加大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力度。
修改完善後的《創業板持續監管辦法》共三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適用原則,創業板公司應遵守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定,但《創業板持續監管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明確公司治理相關要求,並針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公司作出專門安排。三是建立具有針對性的資訊披露制度,強化行業定位和風險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資訊披露責任。四是明確股份減持要求,適當延長未盈利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持股鎖定期。五是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涉及發行股票的實行註冊制,並規定重組標的資產要求等。六是調整股權激勵制度,擴充套件可以成為激勵物件的人員範圍,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並進一步簡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式。
本次《保薦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一是與新《證券法》保持協調銜接,調整稽核程式相關條款,完善保薦代表人管理。二是落實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要求,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配合保薦工作的相關要求,細化中介機構執業要求,督促中介機構各盡其責、合力把關,提高保薦業務質量。三是強化保薦機構內部控制要求,將保薦業務納入公司整體合規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範圍,推動行業自發形成合規發展、履職盡責的內生動力和自我約束力。四是加大問責力度,豐富監管措施型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為做好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具體實施工作,證監會配套制定、修訂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等六部規範性檔案,與《創業板首發辦法》《創業板再融資辦法》一併釋出。深交所制定、修訂了業務規則,主要涉及上市條件、稽核標準、股份減持制度、持續督導等方面。證券業協會制定了有關創業板發行承銷的自律規則。中國結算制定、修訂了登記結算、轉融通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此外,為進一步規範創業板相關市場主體行為,營造市場誠信生態,證監會將按照《證券法》《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關於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有關規定,及時把相關主體的違法失信資訊納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接受社會公眾查詢,開展嚴重違法失信專項公示,並推送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
6月15日起,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下一步,證監會將組織深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紮實推進稽核註冊、市場組織、技術準備等工作,落實好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工作。
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配套業務規則
正式釋出答記者問
根據《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前期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6月12日正式釋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共計8項主要業務規則及18項配套細則、指引和通知。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市場關切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
請介紹一下深交所本次釋出相關業務規則的總體情況。
答:深交所認真按照中國證監會部署要求,統籌創業板改革長遠目標和試點階段性特徵,兼顧存量市場特點和新增企業情況,一體推進發行、上市、資訊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礎性制度改革,切實做好交易所層面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的起草制定、修訂完善工作,涉及首發稽核類、再融資和併購重組稽核類、持續監管類、發行承銷類、交易類等五個方面,著力構建體系健全、層次清晰、內容完備的規則體系。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深交所正式向市場釋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
深交所本次集中釋出的主要業務規則,包括《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稽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稽核規則》《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行業諮詢專家庫工作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創業板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務特別規定》等8項。
此外,還同步釋出18項配套業務細則、指引和通知,進一步明確細化上位法及主要業務規則中相關制度安排,包括《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關於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稽核工作銜接安排的通知》《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稽核問答》《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稽核問答》等。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
,本次釋出的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時間不同,請各市場參與人認真查閱深交所官網相關通知,瞭解具體實施情況。
二、
前期,深交所就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的8項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相關規則主要吸收了哪些市場反饋意見?
答: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8項業務規則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近300份反饋意見。深交所對市場主體反饋意見逐條梳理評估、認真分析研究,將合理可行的意見建議充分吸收採納到相關制度規則中,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調整和完善:
發行上市稽核類規則:
一是進一步明確創業板定位。
制定《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在充分體現包容性的前提下,設定行業負面清單,進一步落實創業板改革要求。
二是完善小額快速再融資機制。
在《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稽核規則》中設定小額融資適用條件,鼓勵和支援運作規範的優質上市公司靈活、便捷地利用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
三是修改完善稽核時限要求。
落實新《證券法》相關規定,明確“三個月”的時限要求,保持規則體系協調銜接。
四是調整上市委會議相關時間安排。
將上市委會議通知時間由會議召開7個工作日前改為5個自然日前,進一步提高稽核效率。
五是明確招股說明書引用財務報表有效期。
明確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在稽核階段,發行人可以申請適當延長,延長至多不超過3個月。此外,考慮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況,在受理階段,於2020年7月31日前,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有效期可延長1個月。
六是釋出稽核銜接安排的通知。
進一步提高在審企業稽核工作銜接安排的透明度、規範性,明確在審企業稽核順序、保薦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時間等事項。
持續監管類規則:
一是完善紅籌企業上市及退市條件。
調整紅籌企業股本總額及股權結構上市條件,明確股本總額按股份總數、存託憑證份數計算,明確上市條件關於“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標準;調整紅籌企業交易類退市相關標準。
二是進一步最佳化退市指標。
將市值退市指標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完善財務類退市標準,公司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ST後,下一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也將被終止上市。
三是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上市條件。
明確“上市公司申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時仍應當符合相應的發行條件”,與目前再融資實際執行情況保持一致。
交易類規則:
一是提高單筆最高申報數量。
適應創業板股價結構特點和投資者交易需求,限價申報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調整至30萬股,市價申報調整至15萬股。
二是同步放寬相關基金漲跌幅至20%。
為進一步提高基金產品定價效率,將跟蹤指數成份股僅為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數型ETF、LOF或分級基金B類份額,以及80%以上非現金資產投資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漲跌幅調整為20%,具體名單由深交所公佈。
三、
請問對於紅籌企業申請在創業板發行上市,深交所有哪些針對性的制度安排?
答:為進一步提升創業板市場包容性,支援優質紅籌企業登陸創業板,促進創業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深交所就紅籌企業申報創業板發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對賭協議相關安排、股本總額計算、營業收入快速增長認定、證券特別標識、資訊披露適應性調整、退市指標適用、投資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在《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和《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稽核問答》中作出針對性安排,具體包括:
一是明確對賭協議中優先權利相關安排。
明確紅籌企業上市之前向投資人發行帶有約定贖回權等優先權利的優先股,若發行人和投資人承諾在申報和發行過程中不行使優先權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轉換為普通股,對轉換後的股份不按突擊入股處理。
二是調整股本總額計算口徑。
考慮到紅籌企業的組織形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與境內企業存在較大差異,且相關安排屬於公司治理範疇,因此對紅籌企業特定上市條件予以調整適用。紅籌企業在適用創業板上市條件中“股本總額”相關規定時,不按照總金額計算,調整為發行後的股份總數或者存託憑證總份數。
三是明確“營業收入快速增長”判斷標準。
從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同行業比較等維度,明確發行上市相關條件中“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具體判斷標準,並規定處於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規定。
四是設定證券特別標識。
為提示創業板股票及存託憑證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具有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紅籌企業,以適當方式對其股票或存託憑證作出特別標識。如紅籌企業上市後不再具有相關安排,該特別標識將被取消。
五是明確資訊披露的適應性調整。
紅籌企業在適用創業板相關資訊披露要求和持續監管規定時,如可能導致不符合公司註冊地有關規定或市場普遍認同標準的,可申請調整適用,同時應說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並出具法律意見。
六是調整交易類強制退市相關指標。
鑑於紅籌企業股票面值以美元、港幣等為單位且面值可能較低,存託憑證的交易價格、持有人數量也與股票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對紅籌企業相關退市情形予以調整適用。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明確在適用“面值退市”指標時,按照“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人民幣”的標準執行;紅籌企業發行存託憑證的,調整為“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存託憑證市值均低於3億元”等,明確不適用“股東人數”退市指標。
七是強調保障投資者權益。
對於紅籌企業公司治理、執行規範等事項適用註冊地法律法規的,強調其投資者權益保護水平總體上應不低於境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並保障境內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相當。
深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統一指導下,結合市場實際情況,在充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完善紅籌企業境內發行上市相關制度安排,為紅籌企業迴歸提供便利。
四、
創業板發行與承銷制度改革有哪些具體安排?
答: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市場化詢價、定價、配售機制,是全面提升創業板新股發行市場化水平的關鍵。本次創業板發行承銷制度改革,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原則,在總結科創板發行承銷制度實踐經驗基礎上,結合存量改革特點,作出以下四方面安排:
第一,完善多元化新股發行定價方式。
一是面向專業機構投資者詢價,
首次公開發行詢價物件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保險公司、合格境外投資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7類專業機構投資者。
二是保留直接定價方式。
發行數量2000萬股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盈利企業,可直接定價確定發行價格,降低中小市值公司發行成本,提高發行效率。
第二,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投資者定價能力。
一是提高新股網下發行比例。
將網下初始發行比例調高10%,提升回撥後網下投資者配售比例,提高中長期資金優先配售比例,增強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的有效性,促進新股發行合理定價。
二是取消戰略配售關於發行規模的前置條件。
由發行人和承銷商自行決定是否實施戰略配售,對不同發行規模企業的戰略投資者數量和戰略配售比例作出針對性要求,提高戰略配售制度的靈活性。
第三,透過發行定價約束機制壓實市場主體責任。
一是最佳化完善跟投機制,
在提高保薦機構跟投制度靈活性的同時,要求對四類特殊企業實施跟投,督促保薦機構有效防控風險、審慎合理定價。
二是設定限售期引導網下投資者審慎報價,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採用搖號限售或比例限售方式,對一定比例的網下發行證券設定不少於6個月的限售期。
三是強化對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的日常監管,
明確創業板IPO及再融資發行承銷過程中各參與主體的違規情形,以及深交所可採取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第四,完善再融資發行承銷相關機制。
一是最佳化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適用簡易程式的發行安排,
將競價環節前置至申報材料前,提高優質上市公司融資效率,進一步加強發行結果與發行進度的可預期性。
二是規範並完善現行成熟做法,
細化各再融資品種的發行定價方式和申購繳款程式,明確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以在向特定物件發行證券時約定中止發行情形。
五、
請簡要介紹《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主要內容。
答:為明確創業板定位,突出創業板特色,進一步提升擬上市企業申報質量,促進創業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深交所制定了《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從四個方面引導、規範創業板發行人申報和保薦人推薦工作:
一是
明確支援和鼓勵符合創業板定位的創新創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並支援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是
堅守創業板定位,結合以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為主的板塊特徵,設定行業負面清單,原則上不支援房地產等傳統行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
三是
為更好支援、引導、促進傳統行業轉型升級,明確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業負面清單中傳統企業,仍可在創業板上市。
四是
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明確在審企業不適用行業負面清單的規定,進一步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穩定市場預期。
六、
請簡要介紹《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的主要內容。
答:《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立足創業板市場特點,以實現分類監管、精準監管、科學監管為目標,構建可操作、可執行的創業板異常交易行為監管體系,明確異常交易行為定性定量認定標準,規定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為監管措施,規範會員履行客戶管理職責。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異常交易行為主要型別。
具體包括虛假申報、拉抬打壓股價、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自買自賣和互為對手方交易、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等五大類典型異常交易行為。
二是量化異常交易行為指標閾值。
明確各類異常交易行為定義和構成要件,細化規定具體指標閾值,包括申報數量和頻率、股票交易規模、市場佔比、股價波動情況等,監控標準可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是規定異常交易行為認定要求。
異常交易行為認定需結合量化標準和定性分析進行實質性判斷。
四是強化會員履行客戶管理職責。
會員應事前瞭解客戶、事中監控交易,及時識別、管理和報告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積極協同配合深交所做好異常交易行為監管工作,共同維護創業板股票交易秩序。
七、請簡要介紹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廉政監督制度建設情況。
答:加強廉政建設是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平穩推進的內在要求和根本保障,深交所對此高度重視,將加強廉政建設放在事關改革實效和改革成敗的高度,從註冊制改革籌備開始就堅持制度建設和廉政建設“一盤棋”,做到同部署、同推進,把廉政和“嚴”的要求融入其中。在駐證監會紀檢監察組的指導下,深交所制定了《關於加強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廉政監督的實施意見》和四項廉政監督專門制度,以及會議管理、檔案管理、輪崗和迴避等10餘項內部管理制度,形成了包括上市稽核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廉政監督專門制度等在內的註冊制改革廉政監督制度體系。
八、
請簡要介紹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下一步工作安排。
答:目前,深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正式釋出實施,廉政體系建設同步推進,稽核人員隊伍全部配置到位,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同時,全市場技術測試組織、中介機構培訓、投資者宣傳教育、市場風險評估應對等各項工作正有序開展。
接下來,深交所將繼續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以開明的態度、透明的標準、廉明的作風、嚴明的紀律,推進改革平穩落地實施,全力以赴將黨中央繪製的改革藍圖精心組織好、實施好,努力打造改革精品工程,切實增強市場主體改革獲得感。
一是
有序開展在審企業平移和新申報企業的受理、稽核等工作,認真做好銜接安排,平穩高效推進註冊制稽核。
二是
抓緊組建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行業諮詢專家庫、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以及會計、法律專業諮詢委員會,做好委員和專家遴選工作。
三是
持續做好規則解讀宣傳工作,組織系列培訓,釋出投教文章,開展投資者教育,加強市場宣傳引導,為穩步推進改革營造良好氛圍。
四是
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建立中介機構執業質量評價機制,督促保薦人等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提高發行人等市場主體的資訊披露質量。
五是
積極協調市場各方完成技術改造,組織全市場完成系統聯調、業務模擬、全網測試等工作,持續跟蹤會員適當性相關係統改造及存量投資者重籤風險揭示書情況,全力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平穩啟動、順利實施。
附件:
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深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及配套安排釋出情況
深交所公示第一屆創業板上市委委員候選人和行業諮詢專家庫專家候選人名單
為平穩有序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深交所全力推進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和行業諮詢專家庫的組建工作。 6月12日,第一屆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業諮詢專家庫專家候選人名單對外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廣泛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提升發行上市稽核工作透明度和專業性。
上市委參與創業板發行上市稽核工作,負責對深交所稽核機構出具的稽核報告和發行人申請檔案進行審議,加強把關,保障稽核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提升稽核工作專業性、權威性和公信力。本次公示的第一屆創業板上市委委員候選人共77人,分別來自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投資機構、科研院校、監管機構等單位以及香港業界專家。
專家庫是深交所設立的行業專家諮詢機構,主要就發行人業務和技術相關資訊披露問題、深交所相關行業資訊披露規則的制定等提供諮詢。本次公示的專家庫候選人共45人,分別來自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密切相關的行業龍頭企業、科研院校、知名投資機構等單位。未來,深交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不斷豐富專家庫的行業專家。
據瞭解,深交所上市委和專家庫組建程式非常嚴密,主要包括成立遴選工作機構、邀請相關機構推薦人選、核查候選人執業誠信記錄、對外公示候選人名單、遴選工作機構進行遴選或審議、正式聘任並公佈名單等,整個遴選過程接受社會監督、內部監督。
下一步,深交所將嚴格按照遴選程式繼續推進上市委和專家庫組建工作,公示結束後,透過差額遴選方式產生第一屆創業板上市委委員,透過等額方式選定專家庫專家,並正式向社會公佈。
上市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公示名單
▲
向上滑動檢視名單
行業諮詢專家庫專家候選人
公示名單
▲ 向上滑動檢視名單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