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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建信託8宗違法違規被罰400萬 總經理吳文新等被警告

由 申屠仲舒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滬銀保監罰決字〔2022〕9號、10號、11號)顯示,上海愛建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愛建信託”)存在八項違法違規事實,被上海銀保監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400萬元。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年9月,愛建信託部分固有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2020年4月至9月,該公司開展部分關聯交易未向監管機構事前報告;2018年2月至10月,該公司向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2020年3月,該公司對某信託計劃風險管控和後續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該公司違規向資本金不足的房地產專案發放信託貸款;2020年2月至10月,該公司向不具備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信託貸款;2020年3月,該公司某固有貸款未按規定進行受託支付;2020年7月,該公司某信託計劃期限結構設計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吳文新對愛建信託三項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分別為,2020年9月,愛建信託部分固有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2020年4月至9月,愛建信託開展部分關聯交易未向監管機構事前報告;2020年3月,愛建信託某固有貸款未按規定進行受託支付。 

  吳淳對愛建信託下列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分別為,2018年2月至10月,愛建信託向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2020年3月,愛建信託對某信託計劃風險管控和後續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2020年2月至10月,愛建信託向不具備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信託貸款。 

  上海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責令愛建信託改正,並處罰款40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吳文新、吳淳分別給與警告。 

  愛建信託2020年度報告顯示,吳文新現任愛建信託董事、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吳淳現任愛建信託董事、黨委副書記、常務副總經理。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六十條:信託公司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併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專案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