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鳳茹)3月4日,證監會官網顯示,證監會擬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進行修改,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介紹,本次《首發辦法》修改後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式、資訊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6章,共59條,修改內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證監會指出,《首發辦法》對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按照現行《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准的除外。為保障規則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證監會擬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總體思路是在不改變滬深主機板實施股票發行核准制的基礎上,統一主機板、科創板、創業板關於發行人成立滿3年的規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