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22〕7號),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存在準備金計提錯誤、保險費率執行管控不嚴格的違法行為。
中國信保準備金計提錯誤的違法行為具體為:由於資訊系統規則和設定存在缺陷,造成兩個保單首次責任生效日抓取錯誤、保單責任餘額計算錯誤, 對財務資料真實性產生重大影響。此外系統中還存在保費及保險金額人工填寫錯誤等。
中國信保保險費率執行管控不嚴格的違法行為具體為:4款保險產品未將報備的費率計算公式嵌入業務系統。保險費率測算和釐定以業務人員經驗調節為主,無法透過系統進行嚴格管控。
中國信保上述準備金計提錯誤事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銀保監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中國信保罰款50萬元,對時任中國信保資訊科技部總經理孔憲華警告並罰款7萬元。
中國信保上述保險費率執行管控不嚴格事項,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五條。銀保監會根據該規定第六十九條,對中國信保警告並罰款1萬元。
銀保監會2017年5月4日釋出關於孔憲華任職資格的批覆,核准其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全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2〕7號)
當事人: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匯園11號豐匯時代大廈
法定代表人:宋曙光
當事人:孔憲華
職務:時任中國信保資訊科技部總經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中國信保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信儲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準備金計提錯誤
中國信保由於資訊系統規則和設定存在缺陷,造成兩個保單首次責任生效日抓取錯誤、保單責任餘額計算錯誤, 對財務資料真實性產生重大影響。此外系統中還存在保費及保險金額人工填寫錯誤等。
上述準備金提取不準確主要源於資訊科技部系統規則缺陷,且資訊科技部2020年1月發現基礎資料錯誤後未按照公司規定報告風險管理部及計劃財務部,導致公司未及時調整2019年財務報表。孔憲華自2019年7月起擔任資訊科技部總經理,全面主持資訊科技部工作,對該問題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中國信保承保檔案、公司系統中提取的資料資訊、公司對相關情況的說明、當事人調查筆錄、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資料證明。
二、保險費率執行管控不嚴格
中國信保4款保險產品未將報備的費率計算公式嵌入業務系統。保險費率測算和釐定以業務人員經驗調節為主,無法透過系統進行嚴格管控。
上述事實,有中國信保相關產品條款費率報備檔案、承保檔案、業務清單、費率測算回溯表、內部管理規定、公司對相關情況的說明、當事人調查筆錄、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資料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準備金計提錯誤事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中國信保罰款50萬元,對孔憲華警告並罰款7萬元。
上述保險費率執行管控不嚴格事項,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第五十五條。根據該規定第六十九條,對中國信保警告並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