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證券及2保代收警示函 涉方正電機定增專案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9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600837.SH)及江煌、張舒在保薦浙江方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電機”,002196.SZ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方正電機於2021年1月11日報送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檔案中,發行預案披露的認購物件卓越汽車有限公司的間接股東中車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權結構,與發行保薦工作報告載明的中車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權結構不一致。

  證監會判定,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海通證券及江煌、張舒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方正電機成立於2001年12月20日,註冊資本4.99億元,於2007年12月12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3月31日,張敏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751.22萬股,持股比例10.14%。

  公司於2020年10月27日釋出的《2020年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顯示,本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發行物件為卓越汽車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數量為4654.44萬股,發行價格為5.24元/股,全部由卓越汽車有限公司認購,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總額為24389.26萬元,扣除發行費用後的募集資金淨額將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公司於2021年4月15日釋出的《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檔案二次反饋意見的回覆》顯示,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保薦機構為海通證券,保薦代表人為江煌、張舒。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規定: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信守承諾、資訊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不得透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在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一)製作或者出具的檔案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動申請檔案、資訊披露資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檔案;

  (三)申請檔案或者資訊披露資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

  (四)檔案披露的內容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五)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

  (六)指定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要求的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七)未透過核心程式,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交或披露保薦業務專案檔案;

  (八)採取業務包乾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進行過度激勵;

  (九)以顯著低於行業定價水平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張舒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張舒: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浙江方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發行人於2021年1月11日報送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檔案中,發行預案披露的認購物件卓越汽車有限公司的間接股東中車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權結構,與發行保薦工作報告載明的中車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權結構不一致。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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