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買銀行理財、基金虧損起訴銀行,老年人該被特殊保護嗎

老人買銀行理財、基金虧損起訴銀行,老年人該被特殊保護嗎

隨著資管新規的到來,銀行理財也打破了剛兌,“投資有風險。”這是成年人都熟知的道理,但如果六旬老人乃至八旬老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虧損了,是不是會有不一樣的結果。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為老年人維權樹立了典型。

在本案中,老人的訴求得到了部分支援並獲得銀行7萬元賠償。不過在記者看到的另一個案件中,老人的訴求因為無證據被駁回。

誰該為老人購買理財虧損負責?老年人該受到特殊保護嗎?

老人買理財虧損狀告銀行,有人獲賠,有人敗訴

近年來,關於銀行理財的爭議不斷並引起廣泛關注,在黑貓投資上,涉及銀行理財的投訴高達1900多條。而對於老人買理財或基金虧損後的處理爭議較大。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某種程度可以說是對老人買理財虧損誰該負責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回答。

2015年,62歲的王某在某銀行申購100萬的HT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和70萬的HA基金產品。其中,前者為低風險產品,後者為高風險產品,且高於王某的風險承受能力。

王某簽署電子風險揭示書,後收取分紅收益5萬元。2017年其申請贖回時份額約100萬份,金額約8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投資出現了虧損,隨後其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本金約23萬元,利息16萬元並三倍賠償68萬元。

最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並非該行的代理行為導致,王某亦應對投資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

但在另一則案例中,一名八旬老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2020年1月14日,裁判文書網釋出的一則文書顯示,1932年出生的上海老人王兆麟2013年前往浦發銀行上海分行營業部購買理財產品,原本已經和銀行工作人員溝通好購買一份保本型理財產品。

然而隨後卻在不到20分鐘裡,在銀行另一名工作人員的“勸誘”下其購買了31萬元的基金。據王兆麟透露,銀行代理稱,“這個基金形勢很好,沒問題的,只有半年期,4.9%。”結果該基金不但沒有盈利,反而損失3%。

老人的女兒知道後和銀行溝通稱,“你們怎麼能向老人推銷基金呢?這是詐騙,應當賠償。”

於是,王兆麟及家人將浦發銀行上海分行營業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自己受騙買基金的利息損失7500元,同時要求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最終,法院以老人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了這位八旬老人的訴訟請求,並且案件受理費由原告也就是這位老人負擔。

爭議:銀行到底有沒有誘導老人?證據是關鍵

事實上,在老人買基金的案例中,爭議主要基於兩點,一是銀行到底有沒有誘導老人?是否涉嫌詐騙?二是老人是否具有判斷風險及承受損失的能力?

在第一個案件中,法院對案涉雙方的責任都進行了分析。對於銀行來說,法院認為,一方面,案涉《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等均系銀行依循的規範性檔案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為雙方就案涉金融產品相關情況充分溝通的憑證。

另一方面,銀行對王某作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產品合同中顯示的風險等級並非均為低風險,該行違反提示說明義務,未證實購買該產品與王某情況及自身意願達到充分適當匹配的程度;未能證明其已經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當面測試並向其如實告知、詳盡說明金融產品內容和主要風險因素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對於王某來說,法院認為,王某有投資理財經驗,應當知曉簽字確認行為效力。而本案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並非該行的代理行為導致,王某亦應對投資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

在第二個案件中,法院表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對於銀行代理人員“誘騙”的相關事實,老人除了當庭陳述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而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核查,未發現浦發上海分行在辦理相關業務中有違規行為的直接證據。同時,銀行具有代辦開放式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業務的資格,理財經理也具有基金銷售從業資格。

對於老人的年齡與風險承受能力方面,法院認為,這位八旬老人在購買前接受了風險等級評估,且風險等級為平衡型,適合購買風險等級為低風險、較低風險和中風險等級的產品。而且其儘管否認銀行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開放式基金賬戶類業務申請表》等證據中的簽章,但並沒有對簽章的真實性進行筆跡鑑定,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自己的質疑。對此,法院認為,老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最高法: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

談及老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虧損了起訴銀行是維權還是碰瓷時,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兆勇表示,除非能夠證明銀行確實“誘導、欺騙”老人購買相應產品,否則虧損後狀告銀行,老人應該是不能得到支援的。

杜兆勇指出,中國人對“投資必須盈利”的觀念根深蒂固,實際上市場是有波動的,很難確保一直盈利。“我們只能提醒老年人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同時提醒老年人不斷學習,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進行理財、投資。”

最高人民法院將第一個案例列入“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之中,老年人獲得部分賠償的意義在哪裡?

據瞭解,該案件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釋出後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件明確規則尺度,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首案效應突出。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具體來看,該案件指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能力進行審查並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準。

杜兆勇表示,我們要提醒老年人,存款是一種債權,無論經營狀況如何,個人都會拿到本金和利息,但是理財不是存款,本質上是一種投資,是有風險的。其虧損和盈利與市場波動有關。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胡萌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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