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澤股份實控人林偉光洩密 某董事長內幕交易虧185萬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5號)顯示,2018年6月,經高中校友鄭某雄介紹,萬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澤股份”,000534.SZ)董事長黃某光開始與江西有關政府部門接洽,就公司在外地建設高溫合金基地等事宜瞭解相關政策。2018年8月25至26日,萬澤股份董事長黃某光帶隊前往江西南昌,與經開組團初步議定了公司註冊地遷入贛江新區、醫藥產業投資、高溫合金投資等問題。

  2018年8月27日,黃某光向萬澤股份時任實際控制人林某光彙報了情況。林某光沒有對前述初步議定內容提出異議,但新增提出關鍵條款之一是——對方受讓萬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澤集團”)持有的5%-10%上市公司股權,並答應9月初前往贛江新區考察。

  2018年9月4日,由經開組團主任帶隊前往萬澤股份,雙方就萬澤股份高溫合金和醫藥兩個專案落戶贛江新區達成合作意向,形成了《合作備忘錄》,並約定進一步商議合作協議具體條款。2018年10月18日,贛江新區方面與萬澤集團、萬澤股份正式簽訂了《戰略框架協議》,約定三方在建設“萬澤航空新材料產業園”、打造“萬澤生物醫藥產業園”方面開展合作;同時,萬澤股份將註冊地遷入江西,經開組團指定第三方公司受讓萬澤集團持有的上市公司萬澤股份5%以上的股份。2018年10月22日,萬澤股份釋出停牌公告稱公司與公司控股股東萬澤集團、經開組團於2018年10月18日簽署《戰略框架協議》。

  綜上,萬澤股份與萬澤集團、經開組團簽署《戰略框架協議》事項的相關資訊,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所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開前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22日。林某光為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18年8月27日。

  李正春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林某光微信通話聯絡15次,成功5次。此外,2017年至2018年,李正春前往萬澤股份調研過四次,在2018年6月份陪同內幕資訊知情人林某光前往株洲考察調研,並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林某光長期保持微信聯絡。

  李正春是廣州道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是“道恩鼎霖新里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新里程基金”)賬戶的交易決策人。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的2018年8月28日至10月19日,李正春透過“新里程基金”長城證券信用賬戶累計買入“萬澤股份”股票563.96萬股,成交金額6204.14萬元;截止立案調查日,前述買入的“萬澤股份”股票563.96萬股已全部賣出,對應賣出金額6008.28萬元。經交易所計算,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李正春使用“新里程基金”賬戶買賣“萬澤股份”股票的行為,實際虧損184.83萬元。

  “新里程基金”賬戶資金主要來源於基金設立時所募集的資金,以及融資融券資金。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新里程基金”長城證券信用賬戶從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轉賬存入3242.33萬元,並融資借入3798.82萬元,用於買入“萬澤股份”股票。

  李正春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使用“新里程基金”交易“萬澤股份”股票,其交易存在“新里程基金”長城證券信用賬戶開立時間與內幕資訊形成時間一致,“新里程基金”賬戶資金變化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資金主要用於購買“萬澤股份”股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新里程基金”長城證券信用賬戶除參與申購新股外只交易“萬澤股份”,李正春與內幕資訊知情人之間聯絡意願強烈,“新里程基金”長城證券信用賬戶買入的時間與李正春和內幕資訊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間基本一致等異常交易特徵。李正春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廣東監管局認為,李正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廣東監管局決定:對李正春處以罰款20萬元。

  萬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汕頭市供熱供電企業,主要經營範圍有投資建設電廠、電站、電力供應、蒸氣熱供應、房地產投資等.2006年萬澤集團有限公司入主本公司成為第一大股東之後,公司主營業務逐步轉變為以房地產業務為主電力業務為輔的經營格局。萬澤集團有限公司持股42.28%,為第一大股東。

  內幕資訊知情人林某光為萬澤集團董事長林偉光,林偉光直接持有萬澤集團20.70%股份,透過深圳市萬澤實業有限公司間接持有萬澤集團79.30%股份。200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19日擔任萬澤股份董事長兼公司董事。截至目前,林偉光為萬澤股份實控人。

  李正春是廣州道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持有廣州道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50%股份。

  2018年10月22日,萬澤股份釋出停牌公告稱,萬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控股股東萬澤集團有限公司、贛江新區經開組團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10月18日簽署《戰略框架協議》。三方基於對彼此發展理念、發展戰略的理解和認同,將在共同推進生物醫藥以及軍民融合等產業發展等方面開展戰略合作。其中,贛江新區經開組團將指定第三方公司受讓萬澤集團持有的萬澤股份5-10%的股份,成為公司重要戰略股東,贛江新區經開組團還將和萬澤集團探討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的可能性。本次簽署《戰略框架協議》不會影響公司繼續推進與萬澤集團的重大資產置換事項。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15號

  當事人:李正春,男,1972年2月出生,住址:廣東省中山市火炬開發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李正春內幕交易“萬澤股份”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要求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會。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8年6月,經高中校友鄭某雄介紹,萬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澤股份)董事長黃某光開始與江西有關政府部門接洽,就公司在外地建設高溫合金基地等事宜瞭解相關政策。

  2018年7月6日、7月26日和8月20日,贛江新區經開組團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開組團,與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屬於“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招商局局長、贛江新區開放發展局局長、江西省副省長分別帶隊前往萬澤股份考察後,江西有關政府部門認為萬澤股份在高溫合金業務領域處於一流水平,明確贛江新區一定要把萬澤股份招商引資到江西。

  2018年8月25至26日,萬澤股份董事長黃某光帶隊前往江西南昌,與經開組團初步議定了公司註冊地遷入贛江新區、醫藥產業投資、高溫合金投資等問題。

  2018年8月27日,黃某光向萬澤股份時任實際控制人林某光彙報了情況。林某光沒有對前述初步議定內容提出異議,但新增提出關鍵條款之一是——對方受讓萬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澤集團)持有的5%-10%上市公司股權,並答應9月初前往贛江新區考察。

  2018年9月4日,由經開組團主任帶隊前往萬澤股份,雙方就萬澤股份高溫合金和醫藥兩個專案落戶贛江新區達成合作意向,形成了《合作備忘錄》,並約定進一步商議合作協議具體條款。

  2018年9月25日,由林某光帶隊前往贛江新區考察,並與江西政府有關部門召開了座談會。隨後,各方繼續就協議文字、業務考察等事宜進行溝通交流。

  2018年10月18日,贛江新區方面與萬澤集團、萬澤股份正式簽訂了《戰略框架協議》,約定三方在建設“萬澤航空新材料產業園”、打造“萬澤生物醫藥產業園”方面開展合作;同時,萬澤股份將註冊地遷入江西,經開組團指定第三方公司受讓萬澤集團持有的上市公司萬澤股份5%以上的股份。

  2018年10月22日,萬澤股份釋出停牌公告稱公司與公司控股股東萬澤集團、經開組團於2018年10月18日簽署《戰略框架協議》。

  綜上,萬澤股份與萬澤集團、經開組團簽署《戰略框架協議》事項的相關資訊,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所規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開前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10月22日。林某光為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18年8月27日。

  二、李正春內幕交易“萬澤股份”情況

  (一)李正春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林某光存在聯絡接觸

  李正春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林某光微信通話聯絡15次,成功5次。此外,2017年至2018年,李正春前往萬澤股份調研過四次,在2018年6月份陪同內幕資訊知情人林某光前往株洲考察調研,並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林某光長期保持微信聯絡。

  (二)李正春控制使用“新里程基金”賬戶交易“萬澤股份”情況

  李正春是廣州道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是“道恩鼎霖新里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新里程基金”)賬戶的交易決策人。

  “新里程基金”賬戶於2017年9月8日開立於光大證券東莞東駿路營業部。2018年8月15日,李正春在長城證券廣州天河路證券營業部開設“新里程基金”普通賬戶,8月27日開設信用賬戶。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的2018年8月28日至10月19日,李正春透過“新里程基金”長城證券信用賬戶累計買入“萬澤股份”股票5,639,600股,成交金額62,041,372.74元;截止立案調查日,前述買入的“萬澤股份”股票5,639,600股已全部賣出,對應賣出金額60,082,764.01元。經交易所計算,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李正春使用“新里程基金”賬戶買賣“萬澤股份”股票的行為,實際虧損1,848,305.11元。

  (三)交易資金情況

  “新里程基金”賬戶資金主要來源於基金設立時所募集的資金,以及融資融券資金。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新里程基金”長城證券信用賬戶從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轉賬存入32,423,345.69元,並融資借入37,988,213.89元,用於買入“萬澤股份”股票。

  (四)李正春買賣“萬澤股份”的交易異常特徵

  李正春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使用“新里程基金”交易“萬澤股份”股票,其交易存在“新里程基金”長城證券信用賬戶開立時間與內幕資訊形成時間一致,“新里程基金”賬戶資金變化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資金主要用於購買“萬澤股份”股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新里程基金”長城證券信用賬戶除參與申購新股外只交易“萬澤股份”,李正春與內幕資訊知情人之間聯絡意願強烈,“新里程基金”長城證券信用賬戶買入的時間與李正春和內幕資訊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間基本一致等異常交易特徵。李正春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協議檔案、相關人員談話筆錄、微信記錄、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李正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李正春處以罰款20萬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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