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監管規範社保“第六險”試點 險企參與長護險須守9條規矩

由 公冶爾藍 釋出於 財經

在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項社會保險之外,被稱為社保“第六險”的長期護理保險(下稱“長護險”)試點正在規範中迎來發展。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獨家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起草了《關於規範保險公司參與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服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於近日在業內徵求意見。

《通知》的核心內容共9條:提升專業服務能力,規範專案投標管理,強化經營風險管控,完善資訊系統建設,注重護理機構管理,壓實市場主體責任,加大監督管理力度,重點整治突出問題,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這9條規範都圍繞試點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展開。重點對保險公司參與長護險服務的投標行為、服務能力、財務管理、風險調節機制、市場退出進行規範,壓實公司主體責任,確保服務水平和理賠質量,嚴肅查處違規問題。

《通知》要求,參與長護險服務的保險公司,應償付能力充足、公司治理良好;應加強業務風險管理,注重經驗資料的積累,加強對專案經營情況的綜合分析,明確在合同中建立風險調節機制,保證服務的可持續性;要對長護險單獨核算,有效開展內部審計等。

“這意味著保險公司應量力而行參與服務,不僅要合理設計保障方案,科學核定成本費用,還要避免低價惡性競爭行為,防止保險公司參與長護險試點發生大面積虧損。這份規範性檔案,使保險公司經辦這一業務時有了抓手、有了方向。”一家養老險相關負責人稱。

《通知》重點圈出了整治查處的一些突出問題: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惡意壓價競爭;挪用、截留、侵佔長護險資金;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發生服務能力嚴重不足、理賠服務質量低下;合同期間內單方中途退出;洩露參保人資訊;其他嚴重影響業務正常經營的情況等。

一旦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等情況,保險公司首先要內部嚴肅問責。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及時採取監管措施,必要時可責令其退出,並協商醫保部門選擇承接公司做好交接工作,確保平穩過渡。

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序加快,如何養老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作為一項重要制度探索,長護險在經過四年試點後,明確了作為獨立險種的政策地位,試點城市(區)現已擴至49個,以重點解決包括失能老人、重度殘疾人在內的重度失能人員長護保障問題。

來自銀保監會的資料顯示,截至2019年末,全國有14家保險公司參與了全國15省、35個城市的長護險專案,覆蓋人群超過5000萬,為35.8萬人提供了長護待遇,在提升參保物件生活質量、保證長護政策落地實施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