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廈門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近期,廈門證監局對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盛屯礦業”,600711.SH)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盛屯礦業存在如下問題。
一、關聯交易未審議披露。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間,四川四環鋅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環鋅鍺”)為盛屯礦業關聯方。2018年度、2019年1-4月,盛屯礦業透過第三方公司與四環鋅鍺及其子公司間接發生購銷業務,實質上構成關聯交易,但盛屯礦業未審議披露。
二、個別貿易業務不具備商業實質。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盛屯礦業一子公司向第三方採購三批氫氧化鈷,再透過另一貿易子公司對外出售,相關交易毛利率異常,貨源來自盛屯礦業剛果子公司自產,且銷售回款幾乎全部支付給第三方。綜合上述事實,上述三筆貿易業務不具備商業實質。
三、生產成本核算有誤。2018年、2019年,盛屯礦業一子公司將應作為生產成本核算的萃取劑、溶劑油歸集計入在建工程“萃取液擴大工程”專案,生產成本核算有誤。
四、合併抵銷有誤。2018年、2019年,盛屯礦業未將部分實質上為內部購銷的業務予以合併抵銷。此外,盛屯礦業2019年合併抵銷還存在重複抵銷、遺漏抵銷的情況。
五、往來款抵銷有誤。2019年末,盛屯礦業一子公司未與部分客戶或供應商簽訂債權債務抵銷協議,在缺乏抵銷的法定權利的情況下,即將其對相關客戶或供應商的往來款以相互抵銷後的淨額列示。此外,該子公司透過簽訂多方調賬協議將其對部分客戶或供應商的往來款相互抵銷,但在期後予以反向衝回。
盛屯礦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等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盛屯礦業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並提出如下整改要求:盛屯礦業應就上述財務核算問題對定期報告予以更正,進一步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核算水平和財務資訊質量;盛屯礦業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對資訊披露、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梳理,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切實提升公司及子公司規範運作水平。盛屯礦業應自收到責令改正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並向廈門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廈門證監局將跟蹤檢查盛屯礦業的整改情況,並視情況採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陳東作為盛屯礦業董事長、應海珍作為盛屯礦業時任總裁、翁雄作為盛屯礦業財務總監、鄒亞鵬作為盛屯礦業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陳東、應海珍、翁雄、鄒亞鵬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陳東、應海珍、翁雄、鄒亞鵬後續根據廈門證監局要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廈門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據天眼查APP顯示,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廈門市電氣裝置廠改制的基礎上,於1992年9月以社會募集方式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5月31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發審字[1996]第048號文稽核批准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3]20號文確認,公司發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1998年底,深圳雄震集團有限公司收購公司2400萬股份(佔當時公司總股本的39.76%),成為公司控股股東。1999年公司更名為廈門雄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以後隨著公司向有色金屬行業轉型,更名為現名。公司主營業務為有色金屬礦山採掘、有色金屬貿易、IT裝置貿易和技術服務業。深圳盛屯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2.84%。
陳東,男,1972年出生,本科學歷,1996年—1997年,任深圳匯凱實業有限公司總助;1997年—1998年,任青島大祥貿易有限公司副總;1998年—2000年,任深圳市雄震投資有限公司總助;2008年3月至今,任深圳盛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1999年—2011年,任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董事長;2011年-至今,任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
應海珍,女,1968年出生,北京大學本科,中歐國際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1990年—1992年,在浙江省皮革化工廠工作;1992年—1994年,任珠海大江南集團公司廈門公司總經理;1994年—2000年,任中國航天汽車工業總公司廈門公司副總經理;2000年—2003年,任廈門雄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2003年—2006年,任大連裕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2006年4月—2011年,任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2011年至今,任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總裁。
翁雄,男,1976年出生,中國人民大學EMBA學歷。工作經歷。2001年—2004年:任冠捷科技集團會計處財務主管;2004年—2006年:任實達科技(福建)軟體系統集團有限公司集團財務部經理。2006年—2011年4月,任廈門敏訊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訊事業部財務總監、集團財務總監。2011年4月-2014年1月,任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2014年1月-至今,任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2016年8月-至今,任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財務總監。
鄒亞鵬,男,1981年出生,碩士學歷。2003年8月-2006年8月,任廈門大學助理工程師;2009年3月-2010年3月,任廈門海翼集團綜合辦公室職員;2010年3月-2015年11月,歷任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務代表、證券部總經理、職工監事。2015年12月-至今,任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迴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透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於對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對你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司存在如下問題。
一、關聯交易未審議披露。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間,四川四環鋅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環鋅鍺)為你司關聯方。2018年度、2019年1-4月,你司透過第三方公司與四環鋅鍺及其子公司間接發生購銷業務,實質上構成關聯交易,但你司未審議披露。
二、個別貿易業務不具備商業實質。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你司一子公司向第三方採購三批氫氧化鈷,再透過另一貿易子公司對外出售,相關交易毛利率異常,貨源來自你司剛果子公司自產,且銷售回款幾乎全部支付給第三方。綜合上述事實,上述三筆貿易業務不具備商業實質。
三、生產成本核算有誤。2018年、2019年,你司一子公司將應作為生產成本核算的萃取劑、溶劑油歸集計入在建工程“萃取液擴大工程”專案,生產成本核算有誤。
四、合併抵銷有誤。2018年、2019年,你司未將部分實質上為內部購銷的業務予以合併抵銷。此外,你司2019年合併抵銷還存在重複抵銷、遺漏抵銷的情況。
五、往來款抵銷有誤。2019年末,你司一子公司未與部分客戶或供應商簽訂債權債務抵銷協議,在缺乏抵銷的法定權利的情況下,即將其對相關客戶或供應商的往來款以相互抵銷後的淨額列示。此外,該子公司透過簽訂多方調賬協議將其對部分客戶或供應商的往來款相互抵銷,但在期後予以反向衝回。
你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並提出如下整改要求:你司應就上述財務核算問題對定期報告予以更正,進一步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核算水平和財務資訊質量;你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對資訊披露、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梳理,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切實提升公司及子公司規範運作水平。你司應自收到責令改正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並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我局將跟蹤檢查你司的整改情況,並視情況採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1年1月7日
廈門證監局關於對陳東、應海珍、翁雄、鄒亞鵬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陳東、應海珍、翁雄、鄒亞鵬:
近期,我局對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屯礦業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盛屯礦業存在關聯交易未審議披露,個別貿易業務不具備商業實質,生產成本核算、合併抵銷、往來款抵銷有誤等資訊披露及財務核算不規範的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陳東作為盛屯礦業董事長、應海珍作為盛屯礦業時任總裁、翁雄作為盛屯礦業財務總監、鄒亞鵬作為盛屯礦業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你們後續根據我局要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