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機構“生前遺囑”正式實施 這些機構須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

財聯社(北京,記者 王宏 姜樊)訊,經過三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銀保監會今日公佈並正式實行《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銀行保險等機構“生前遺囑”正式制度化,有利於落實“自救為本”,前移風險關口。

在適用門檻上,《辦法》規定,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保險(控股)集團和保險公司均應當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業內統計顯示,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合計超過70家,保險機構達到26家。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銀保機構設立“生前遺囑”十分必要,為金融機構公眾和監管之間構建了良性互動機制,也順應了銀行風險管理能力提升的要求,為可能發生的潛在風險做足預案。同時,堅持“自救為本”的原則,順應國際趨勢。

同時兼顧“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在《辦法》的適用範圍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復和處置計劃所應考慮應對的“痛點”。

對於“大而不能倒”的情況,《辦法》規定,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保險(控股)集團和保險公司均應當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上述資料均為集團並表資料,並表範圍按照銀保監會監管並表範圍確定。

對於“小而容易倒”的情況,《辦法》規定,監管部門可以基於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機構。對於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在適用上更加註重靈活性、針對性和匹配性,特別是注重機構的經營實際與監管資源情況。監管部門將分步、分批、分期明確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中小機構,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中小機構還可以適當簡化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具體要素,適當延長更新頻率。

按照要求,有哪些保險機構和銀行將入圍?

“13精”相關負責人對財聯社記者介紹,據不完全統計,包括泰康集團、平安集團、人保集團、國壽集團、太保集團、太平集團、中再集團、陽光集團、人保財險、平安產險、中再壽險、中國人壽、太保壽險、平安壽險、新華保險、泰康人壽、太平人壽、建信人壽、富德生命人壽、人保壽險、國華人壽、陽光人壽、中郵人壽、前海人壽、工銀安盛人壽以及恆大人壽在內的26家保險公司符合條件。分別涉及壽險15家,集團公司8家,財險2家,再保險1家。

曾剛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按照《辦法》規定,並表口徑調整後表內外資產(槓桿率分母)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均需制定恢復與處置計劃,並未強調只有系統重要性銀行才需要制定,實際上是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要求的延伸和補充,在這種標準下,滿足條件的商業銀行合計應該超過70家。

曾剛還指出,這主要是考慮部分中型銀行的無序經營同樣會給金融市場帶來巨大沖擊,如最近破產的包商銀行,淨資產已經達到-2000億元,給債權人、交易對手、公眾帶來巨大的影響。此外,《辦法》在附則中也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等關於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監管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不排除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恢復與處置計劃方面會面臨更高的要求”,曾剛補充到。

堅持自救為本原則,順應國際趨勢

《辦法》指出,恢復和處置計劃應堅持自救為本原則,堅持使用銀行保險機構自有資產、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自救資源應符合合格性和充足性要求。僅在自救無效且可能引發區域性與系統性風險、危及金融穩定時,方可由有關部門以成本最小化方式依法處置。

2011年以來,金融監管部門指導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和平安集團制定和更新恢復和處置計劃,並先後對信託公司、民營銀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監管要求。

曾剛指出,《辦法》的出臺,一是能構建商業銀行、公眾和監管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二是順應了銀行風險管理能力提升的要求;三是幫助銀行更好認識和規劃未來發展。

但曾剛也認為,恢復處置計劃是一項綜合化的系統化工程,對銀行的業務流程、資料、系統等均有較高要求,在制定和應用過程中也會面臨一系列挑戰。其中涉及到資料的挑戰方面,恢復處置計劃中關鍵條線分析、內部依賴度分析均依賴於完整、精確的資料支援,對銀行交易資料、風險資料、財務資料的維度、準確度和顆粒度提出了較高要求,部分資料治理較弱的銀行可能會面臨困難。此外,由於中國尚未經歷完整經濟週期,部分選項的測算缺乏歷史資料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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