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依據《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印發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4號,以下簡稱《金控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決定》設立的,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型別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近年來,我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範的機構透過這種模式,優化了資源配置,降低了成本,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於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
在此背景下,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准入管理是補齊監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防範化解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決定》明確,在我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型別金融機構,具有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決定》從註冊資本,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補充資本能力,以及組織機構和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等方面對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確的准入要求。
《決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變更名稱、住所、註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資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增加或者減少對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導致控制權變更或者喪失,分立、合併、解散或者破產,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決定》明確,已具有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自《決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依據《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金控辦法》細化了《決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條件和程式,進一步明確了監管範圍和監管主體,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金控辦法》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牆”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對於《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具備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達到《金控辦法》監管要求的機構,合理設定過渡期安排,把握好節奏和時機,逐步消化存量。(經濟日報記者:陳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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