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表情能否成為法院認可的證據?
作者:□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莊德通
“鑑於網路表情意思表示不甚明確,在溝通較為重要的事件時應儘量使用文字作為意思表示效果的依據,避免歧義及不確定性造成的權利義務不確定,如果遇到了表情包的使用,應當使用意思比較確定及明確的表情,並加以儲存。如果涉及重大利益,最好收到網路表情後用確定性文字及時溝通確認,避免風險。”
[Ok][好的][擁抱]
[贊][太陽]
……在網上聊天時,人們越來越習慣使用網路表情表達自己的觀點或者意見,雖然使用表情可能存在一些意思的不確定性,但是日常交流也無傷大雅。不過,在涉及一些重要事件溝通時,表情在表達意思上的不確定性往往會引發一些爭議和糾紛。
近日,記者檢索相關案例發現,在借貸、租賃、合同等類別的糾紛案件中,經常有當事人因為使用網路表情導致雙方理解產生差異,進而導致糾紛的案例。事實上,網路表情確實屬於電子證據的一種,但能否被法院採納,往往需要綜合認定。
網路表情屬於電子證據
2018年8月13日,李柯將10萬元轉入李巖巖的銀行卡中,李巖巖收到該筆轉賬後,透過刷卡消費的形式,將這筆錢轉入湖南某心腦血管病醫學研究有限公司。同日,李巖巖透過代簽的方式,以李柯(乙方)的名義與該公司(甲方)簽訂《健康福卡服務協議》,該福卡可以在規定情境下進行消費。
涉案公司還出具了會員收據,李柯的會員金額為10萬元,會員補貼每月1660元。李巖巖於當天將《健康福卡服務協議》《會員收據》以及向公司付款的消費憑證透過微信圖片的形式傳送給了李柯。
不過之後,李柯則主張李巖巖是向自己借款10萬元並承諾月利率1.66%,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因2019年5月開始,李巖巖開始不按期支付利息,李柯多次討要未果,於是將其訴至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李巖巖也表示,自己沒有向李柯借款,其支付的款項系支付給涉案公司的健康福卡預定金。
法院另查明,李柯事實上沒有使用該健康福卡進行消費,李柯於2019年4月30日收到過李巖巖轉賬3320元。此後李柯多次向李巖巖催討剩餘欠款,被李巖巖以公司資金困難為由推脫。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李柯與被告李巖巖是否有借貸關係成為爭議焦點。
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李柯在收到被告李巖巖透過微信傳送的由李巖巖代簽的《健康福卡服務協議》等一系列材料後,在明知被告李巖巖代其簽訂相關合同後,對李巖巖的代理行為未表示反對,未直接提出異議,且傳送
[微笑]
和[抱拳]的微信表情,可視其追認了李巖巖的代理行為。本案中,原告李柯僅能提供銀行轉款憑證證實向被告李巖巖轉賬10萬元,不能證實其與李巖巖之間成立了借貸關係。駁回了李柯的訴訟請求。
“事實上,根據2019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網路表情屬於電子資料種類內容的電子檔案,所以網路表情屬於法定證據種類,形式上能夠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北京威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姜彥傑向記者介紹。
網路表情表達的意思需綜合分析
前述案件中,法院可以判斷出當事人是認可了委託代理行為的,不過,因為網路表情如今五花八門,表達的意思也具有很多不確定性,甚至還有網路表情在使用中被賦予了新的涵義,因此在其表達意思不確定的情況下,很可能不被法院採納。
廣東偉然律師事務所律師範文文表示,網路表情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法院對於電子資料的真實性,會結合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等因素綜合判斷。
如果聊天記錄中的網路表情含義模糊,如何解讀認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存在爭議,就需要結合聊天記錄上下文及其他證據綜合分析。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就是典型一例。該案的原告李珊珊是一名作詞人,深圳某影視公司委託她為一部電影主題曲作詞。
雙方於2018年4月24日簽訂《歌曲創作協議書》,協議書對於委託內容、費用及支付方式、創作時間、創作製作程式、雙方權責、驗收和界定標準、智慧財產權問題等進行了約定,其中費用及支付方式為“作者寫完詞後,甲方認可後支付四萬,一個星期內即可”;創作時間為“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8日(包括修改)”。
2018年4月24日,李珊珊完成歌詞併發給了該影視公司,該公司負責人使用微信表情
[強]
回覆。
隨後,因為公司相關負責人對曲子的要求前後不一致等原因,雙方就歌詞的修改問題發生了爭執,李珊珊認為自己完成了創作義務,但是當事公司則認為其並沒有,並且約定時間已過,不願意與其再合作,拒絕付款。
於是,李珊珊將該影視公司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李珊珊交付的歌詞是否符合係爭合同的約定,案涉影視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合同費用。
法院認為,李珊珊交付初稿後,影視公司負責人向其傳送微信表情符號
[強]
,結合雙方的前後聊天內容,法院認為該表情並非是對歌詞的認可,而是屬於禮貌性回覆。但李珊珊在其第一稿歌詞的創作中並未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屬於違約行為。
而影視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時未明確答覆李珊珊是否需要修改,應視為李珊珊提交的歌詞作品符合合同約定,其已按約履行了合同全部義務,判決影視公司向李珊珊支付委託創作費用4萬元及資金佔用利息。
隨後,該影視公司不服判決進行了上訴。
二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文藝作品的評價標準較為主觀,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驗收標準具有不確定性,但是,雙方對於李珊珊交付初稿後上訴人不滿意、雙方均沒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這一事實沒有爭議,李珊珊沒有最終完成委託事項。
鑑於李珊珊為完成作品付出了辛勤勞動,其向上訴人交付的作品初稿完整流暢,法院據此酌定影視公司向李珊珊支付委託創作費用3萬元及資金佔用利息。
事實上,司法實踐中,還有很多網路表情能否表達當事人的同意與認可存在爭議,例如
[太陽]
[親親][擁抱]
[玫瑰]
等有些意思含糊的網路表情,也有被法院認為是當事人的同意與認可的案例。
姜彥傑認為,鑑於網路表情意思表示不甚明確,在溝通較為重要的事件時應儘量使用文字作為意思表示效果的依據,避免歧義及不確定性造成的權利義務不確定,如果遇到了表情包的使用,應當使用意思比較確定及明確的表情,並加以儲存。如果涉及重大利益,最好收到網路表情後用確定性文字及時溝通確認,避免風險。
(文中案涉人物均為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來源:蚌埠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