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證券報】;
中證網訊(記者 黃一靈)1月22日,上交所正式釋出《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以下簡稱《指數基金開發》)。據悉,上交所此次起草的《指數基金開發》,是結合上位法要求,進一步明確ETF等上市指數基金的具體監管要求,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確《指數基金開發》的適用範圍為指數基金。指數基金是指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規定並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採用完全複製或抽樣複製方式進行投資運作的ETF和指數型LOF。
二是規定新開發指數基金標的指數質量的具體指標。對指數基金標的指數的成份券數量、權重分佈、指數執行時間、流動性等指標提出要求。
具體來看,基金管理人擬開發指數基金並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其標的指數為非寬基股票指數的,標的指數的成份證券數量不低於30只;標的指數的單一成份證券權重不超過15%且前5大成份證券權重合計佔比不超過60%;釋出時間不短於6個月,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指數基金,其指數釋出時間要求可適當放寬;權重佔比合計90%以上的成份證券過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額位於其所在證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寬基股票指數不受上述限制,但單一標的指數成份股權重原則上不超過30%。
另根據“新老劃斷”原則,《指數基金開發》施行前已經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的指數基金不受其指標限制。
三是明確指數基金開發程式。基金管理人向上交所申請開發指數基金時,需提交指數編制方案、指數符合具體指標的說明及承諾等材料,上交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出具無異議函。
四是要求指數基金在上市前完成建倉,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檔案的約定,體現指數基金跟蹤指數的基本特徵。
近年來,上交所上市指數基金規模增長較快,產品日益豐富,品種涵蓋股票、債券、商品、跨境、貨幣,是投資者資產配置的重要工具和資本市場重要參與力量。資料顯示,截至2020年底,上交所ETF規模超9000億元,較2019年底增長超50%。2020年全年,上交所ETF成交額超10萬億元,其中,權益類ETF(含跨境ETF)成交額達到4.76萬億元,較2019年全年翻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