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晟投資2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不公平對待不同基金財產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0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釋出的關於對北京磐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磐晟投資)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磐晟投資存在以下行為:其一,未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其二,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磐晟投資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磐晟投資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暫行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資訊: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影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資訊。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透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北京磐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2〕2號
北京磐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你公司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恪盡職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擇機對你公司的整改落實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