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大連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江蘇蘇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蘇豪投資”)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6年,蘇豪投資會同關聯企業江蘇蘇豪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豪股份”)、江蘇省紡織集團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江蘇蘇豪資產運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豪資產”)、愛濤文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濤文化”)共同出資15999.98萬元認購大連橡膠塑膠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現證券簡稱為恆力石化,以下簡稱“恆力石化”,600346.SH)非公開發行的2515.72萬股股份。其中,蘇豪股份、蘇豪資產、愛濤文化分別實際出資2989.20萬元、998.52萬元、998.52萬元委託蘇豪投資認購併代持恆力石化股份470萬股、157萬股、157萬股。
蘇豪投資作為發行物件,以本公司名義參與本次認購,未向恆力石化及時、如實提供認購資金的實際來源及代持股份的相關資訊,導致恆力石化2016年5月披露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結果暨股份變動的公告》及《重大資產出售併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發行物件及認購數量以及2016年年報、2017年年報、2018年年報等報告中披露的相關股東持股資訊不真實、不準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七條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證監會令第73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蘇豪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蘇豪投資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完善內部管理機制,規範證券交易行為,依法依規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2016年5月27日,大連橡膠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恆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訊顯示,恆力石化第一大股東為恆力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21.86%。江蘇蘇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名列前十大股東,持有恆力石化2515.72萬股,持股比例為0.89%。
蘇豪投資官網顯示,江蘇蘇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系江蘇省蘇豪控股集團全資子公司,註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公司主要從事股權投資、資產管理、金融創新、小額貸款等方面的業務。蘇豪投資集團作為蘇豪控股集團金融投資板塊重要的運營平臺,目前是江蘇紫金農商行、江蘇信用再擔保有限公司、成都銀行、光大金控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等金融企業的股東,同時擁有南京市蘇豪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直接融資平臺。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發行物件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資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證監會令第73號)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本次發行物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資訊,配合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江蘇蘇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江蘇蘇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6年,你公司會同關聯企業江蘇蘇豪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豪股份)、江蘇省紡織集團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江蘇蘇豪資產運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豪資產)、愛濤文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濤文化)共同出資159,999,800元認購大連橡膠塑膠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現證券簡稱為恆力石化,以下簡稱恆力石化)非公開發行的25,157,200股股份。其中,蘇豪股份、蘇豪資產、愛濤文化分別實際出資29,892,000元、9,985,200元、9,985,200元委託你公司認購併代持恆力石化股份4,700,000股、1,570,000股、1,570,000股。你公司作為發行物件,以本公司名義參與本次認購,未向恆力石化及時、如實提供認購資金的實際來源及代持股份的相關資訊,導致恆力石化2016年5月披露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結果暨股份變動的公告》及《重大資產出售併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募集配套資金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暨上市公告書》中發行物件及認購數量以及2016年年報、2017年年報、2018年年報等報告中披露的相關股東持股資訊不真實、不準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七條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證監會令第73號)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完善內部管理機制,規範證券交易行為,依法依規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