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釋出 自7月1日起實施

5月7日,為規範統一銀行業保險業許可證管理規則,進一步強化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要求,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銀保監會向銀行保險機構頒發的許可證整合為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和保險中介許可證三類,明確各類許可證的適用物件。二是統一許可證記載內容。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機構名稱、業務範圍、批准日期、機構住所、頒發許可證日期、發證機關。三是最佳化統一銀行保險機構新領、換領、繳回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及時限要求。四是明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許可證管理職責及要求。五是對存在未按規定使用或管理許可證相關情形的,明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銀保監會指出,《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將穩妥開展存量金融許可證和保險類許可證換髮工作,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許可證管理,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此外,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目前我會向銀行保險機構頒發的許可證種類較多,各類許可證記載事項、管理要求等存在差異,難以適應機構改革後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統一管理的需要。此外,檢查中發現銀行保險機構在許可證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需強化相關管理要求。針對上述問題,為規範統一許可證管理規定,督促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加強許可證管理,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銀保監會制定出臺了《辦法》。

二、《辦法》對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作出了哪些新規定?

答:一是將銀行保險機構持有的許可證整合為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和保險中介許可證3類。二是統一許可證記載內容。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機構名稱、業務範圍、批准日期、機構住所、頒發許可證日期、發證機關。三是在新領、換領、遺失許可證相關公告要求中不再指定公告媒介。四是對銀行保險機構違反《辦法》規定、存在相關情形的,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根據《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使用和管理中有哪些公示、公告要求?

答:公示方面,一是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原件。對於不持有許可證的保險中介機構分支機構,要求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加蓋法人機構公章的許可證影印件。二是為進一步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依據行政許可決定檔案和上級管理單位授權檔案,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範圍、經營區域、主要負責人。對於透過網路平臺開展業務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相關網路頁面及功能模組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內容。

公告方面,一是明確需要進行公告的情形和時限要求。新領、換領許可證,銀行保險機構應於30日內進行公告。許可證遺失,銀行保險機構應於發現之日起7日內釋出遺失宣告公告。二是明確可採取的公告方式及效果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可在公開發行報刊上公告、在銀行保險機構官方網站上公告,或採取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公告的知曉範圍應至少與機構開展業務經營的地域範圍相匹配。銀行保險機構應保留相關公告材料備查。

四、《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答:《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期間,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專家學者等從條款理解、實踐做法、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都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辦法》部分條款內容進行了修改。需要重點說明的是,部分機構提出有些業務辦理需要攜帶許可證原件外出,期間無法在營業場所公示許可證原件。經研究,我們認為,銀行保險機構因業務辦理需要暫時無法在營業場所公示許可證原件,情況屬實的,不屬於《辦法》規定的處罰情形。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業務辦理完畢後,及時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許可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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