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銷售新規落地 首次納入合資理財公司
記者 呂 東
理財產品銷售新規的名稱已從原來徵求意見時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更名為《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半年後,銀保監會於日前釋出《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從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對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提出新要求。
中國銀行研究院鄭忱陽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暫行辦法》在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有助於規範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理財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暫行辦法》完善了理財公司制度規則體系。此外,《暫行辦法》借鑑了國內外成熟的監管標準和實踐經驗,推動監管規則國際接軌、國內統一。
代銷機構範圍未擴寬
自2019年6月份首家銀行理財子公司建信理財開業以來,商業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的步伐持續提速,目前已有數十家銀行陸續宣佈將籌建設立理財子公司,其中有20家理財子公司已獲批開業。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理財公司存續理財產品餘額7.61萬億元,同比增長超過5倍,佔比30.4%。與此同時,銀行淨值化轉型穩步推進。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淨值型理財產品存續規模18.28萬億元,佔比超過73%。
隨著銀行系理財子公司籌建、開業數量日益增多,此時出臺相關配套政策的也顯得尤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行為提出多項規定,《暫行辦法》在銷售機構範圍的規定上與《徵求意見稿》一致,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代理銷售機構範圍現階段仍沒有拓寬,網際網路平臺依舊沒有“入圍”。業內人士指出,沒有進一步擴大代銷機構範圍,銷售機構範圍在初期限制在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銀行理財子公司,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這有助於投資者更好地辨別,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現階段相對謹慎有助於理財市場的穩健運營。
為讓機構做好業務制度、系統建設、資訊登記和披露等準備工作預留時間,《暫行辦法》於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的同時,還設定了6個月的過渡期。
記者注意到,《暫行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禁止性規定。在原來18條禁止性規定的基礎上,完善補充第3條,新增禁止“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
銀行業資深人士蘇筱芮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禁止單獨或突出使用,反過來就是不單獨且不突出使用。這要求理財機構強調自身優勢的同時,還要安排好營銷內容,既符合監管規範又能夠吸引客戶是接下來理財機構面臨的一個問題。
鄭忱陽認為,這一要求是為了保證理財產品的淨值化轉型,同時也暗含了業績比較基準的披露要素,即有依據、有計算方法、不承諾收益。
首次納入合資理財公司
此次理財產品銷售新規的另一看點,是明確“理財公司”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和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理財公司,從而將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納入適用機構範圍。
截至目前,已有4家中外合資理財公司獲批籌建。
在獲批籌建的4家中外合資理財公司中,有2家合資理財公司已經開業,分別為東方匯理資產管理公司和中行旗下的中銀理財出資設立的匯華理財和貝萊德與建行旗下建信理財出資設立的貝萊德建信。
截至目前,首家開業的合資理財公司——匯華理財已發行40款理財產品。
“《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適用機構範圍,將合資理財公司攬入其中,適應了當前市場主體多元化的趨勢。”鄭忱陽表示,國有六大行中,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均已組建中外合資理財公司,這是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重要體現。國內理財子公司可以借鑑外資機構在公司治理、產品服務、風險防控等方面的先進經驗,外資機構能夠借力國內理財子公司的渠道、客戶、資金優勢,拓展在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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