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二審宣判
新華社濟南8月27日電(記者楊文)8月27日,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汙、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准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並罰,判處蔡國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審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上訴人蔡國華在擔任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在恆豐銀行發放核心員工獎勵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造成恆豐銀行損失共計人民幣8.9億餘元。2014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恆豐銀行公共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18萬餘元。2015年至2016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恆豐銀行48億元資金以信託貸款形式轉入其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2006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原中共沾化縣委書記、煙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8家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專案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8億餘元(其中10.7億餘元系未遂)。2017年4月至8月,蔡國華在明知申請貸款專案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授意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35億元,給恆豐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山東高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上訴人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