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家石油儲備中心開展2021年第一批國家儲備原油競價交易

由 高會雲 釋出於 財經

智通財經APP獲悉,據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9月14日訊息,根據國家儲備原油銷售工作安排,國家石油儲備中心將在2021年9月24日在國家儲備石油交易系統進行2021年第一批國家儲備原油競價交易。交易品種為保稅原油,第一批銷售總量為7383616.78桶。

以下為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官網全文:

國家石油儲備中心關於開展2021年第一批國家儲備原油競價交易的公告

根據國家儲備原油銷售工作安排,國家石油儲備中心(以下簡稱“油儲中心”)將在國家儲備石油交易系統http://123.127.88.176:9000/tradeclient/(以下簡稱“交易系統”)進行2021年第一批國家儲備原油競價交易,交易公告如下:

一、交易時間

競價交易時間:2021年9月24日(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報名開始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二、貨物情況

(一)交易品種為保稅原油。

(二)第一批銷售總量為7383616.78桶。

(三)交易貨物資源情況具體見《儲備原油投放資源表(第一批)》(見附件1)。

(四)交易貨物品質主要指標具體見《品質證書》(見附件2)。

三、交易模式

交易模式:採取關外保稅狀態公開競價方式銷售(競買交易),透過交易系統完成競價和確定購買企業。

加價幅度:最小加價幅度為0.5美元/桶。

交易手續費:本批次交易不收交易手續費。

每桶(bbl)體積為:0.15898立方米。

四、交易資格

參與國家儲備原油競價交易的企業須:

(一)符合國家煉油產業政策且擁有足夠進口允許量餘量;

(二)信用良好,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購買的原油主要用於化工化纖等原料生產,自用不轉售,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認同並接受公告公佈的交易細則、銷售合同範本、數質量差異以及交易風險等內容;

(五)按照交易細則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並簽署承諾書,保證材料真實有效。

五、交易安排

(一)報名和稽核

請根據申請材料清單(見附件3),準備好相關材料。企業登入交易系統,進行會員註冊,成功上傳相關材料電子掃描件,經稽核後註冊會員成為交易會員,交易會員參加競價前須閱讀和知悉風險告知書內容(見附件4),並按規定時限及時繳納競價交易保證金。

(二)繳納保證金

交易會員應於2021年9月22日17:00前向油儲中心指定賬號(詳見交易系統公告)匯入足額競價交易保證金,標準為40元/桶,超過當日17:00到賬的保證金無效(以油儲中心賬戶到賬時間為準)。競價結束後,無效的和未成交的保證金退還(無利息),具體規定見交易細則。

(三)模擬競價

交易會員可於2021年9月23日14:30登入交易系統參加模擬競價,熟悉競價規則及平臺操作。

(四)公開競價

交易會員透過交易密碼登入交易系統進行競價操作,競價交易時段為北京時間9月24日9:00-11:30、13:30-15:00,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改時間或停止競價,另行通知。競價時交易系統公佈起拍底價,交易會員需從起拍底價開始競價。

(五)現場驗貨

買方應在競價成交之日後5個工作日內(不含競價成交當日)完成現場數量檢驗,如未按期驗貨視為對競價交易貨物無異議。

(六)簽訂合同

買方應在競價成交之日後7個工作日內(不含競價成交當日)與油儲中心簽訂銷售合同(合同範本見附件5)。合同簽訂前應將申請材料清單所列的蓋章影印件以及原件提供油儲中心核驗。

(七)貨款結算

買方應在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油儲中心支付合同全部貨款。油儲中心退還合同履約保證金,開具發票。

(八)貨物交收

買方及時聯絡倉儲企業,根據競價中標告知書、驗貨通知書、出庫通知書以及銷售合同,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含簽訂當日)完成提貨出庫。

六、聯絡方式

如有疑問,可撥打電話諮詢(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聯絡電話010-88653590,010-88656766。

七、其他要求

(一)買賣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儲備原油競價交易細則(試行)》(見附件6)。

(二)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競價交易活動。

附件:1.儲備原油投放資源表(第一批)

2.《品質證書》掃描件

3.申請材料清單

4.風險告知書

5.銷售合同(範本)

6.國家儲備原油競價交易細則(試行)

國家石油儲備中心

2021年9月14日

以下為《國家儲備原油競價交易細則(試行)》:

國家儲備原油競價交易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內原油市場供需穩定,發揮國家儲備原油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規範國家儲備原油現貨競價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交易細則。

第二條 國家石油儲備中心(以下簡稱“油儲中心”)

負責組織搭建交易系統和實施競價、按確定的交易價格簽訂銷售合同、依據合同收取貨款、通知對應倉儲企業辦理出庫交貨手續。交易系統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利用電子交易方式為交易商提供原油現貨競價交易服務。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透過國家儲備石油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進行的原油交易,參與原油現貨競價交易活動的交易當事人及其工作人員、交易商等交易參與方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交易商應取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資質以及足夠多的進口允許量餘量,才能在本交易系統進行線上購買業務(不受相關資質和進口允許量限制的單位除外)。

第二章 定義和術語

第五條 保稅原油是指我國境內海關監管下,未辦理入關手續,儲存在保稅油庫的原油。

第六條 國家儲備原油競價交易是指賣方作為競價發起方透過交易系統對外發布相關原油起拍底價及其他交易條件(品名、品質、計價單位、計量單位、交易數量、交收方式、交收期間、交收地點等),由競價者從起拍底價開始出價,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成交。現場驗貨後簽訂銷售合同,以銷售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貨款和進行原油交收。主要包含以下引數:

1.品名是指原油的分類命名;

2.品質是指掛單原油的 API,賣方須在掛單時標明原

油的 API 值,並提供品質證書(掃描件);

3.交收地點是指合同規定的買賣雙方進行原油交收的

地點;

4.起拍底價是指賣方釋出的底限價格。

第三章 競價交易

第七條 競價起拍底價由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競價開始前在交易系統公佈。

第八條 國家儲備原油競價交易採取保證金制度,買方應按交易公告的標準足額繳納競價交易保證金。

第九條 交易日前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官方網站等網路平臺釋出競價交易公告。待公告資訊釋出後,申報企業須按照公告要求提供資質證明材料並簽署承諾書。油儲中心對企業上傳的資料完整性進行稽核,透過稽核並簽署國家儲備原油採購和使用承諾書的企業成為交易會員。

第十條 賣方根據選擇的競價原油及現貨競價交易系統的要求,如實申報競價原油的交易條件,包括品名、品質、計價單位、計量單位、交易數量、交收方式、交收期間、交收地點等。買方應明確自身具備的相關資質以及足夠進口允許量餘量。

第十一條 競價者應在競價交易開始前認真查閱競價商品的交易條件,並在指定賬戶中存入足額的競價交易保證金後,方可進行交易。交易會員須透過註冊的手機號碼和驗證碼登入進行競價。

第十二條 競價交易開始後,競價者須從起拍底價開始競價,按最小加價幅度的正整數倍進行出價。最小加價幅度的標準按交易公告執行。

第十三條 競價交易過程中,交易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最終競拍成功方。

第十四條 起拍數量為賣方掛單(標的)數量,整單競價,不可拆分。如交易公告另有明確的按交易公告執行。

第十五條 競價交易實行倒計時制。競價出價前所有競價資訊同時展示 15 分鐘。競價開始後逐單進行競價,單與單之間間隔 30 秒。每單掛單時長為 5 分鐘,競價 2 分鐘後進入倒計時,倒計時長為 3 分鐘,如有新的出價則重新進入 3 分鐘倒計時,倒計時時間歸 0 時,競價結束。

第十六條 買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最高出價為標的成交價。在標的無一人應價時,撤銷該筆標的。競價成功後需要競價者線上確認。

第十七條 買賣雙方在交易系統達成線上交易,競價成交日後 2 個工作日內(不含成交當日)退還無效和未能競價成交標的對應的保證金(無利息),成交標的對應的保證金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轉為銷售合同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於買方按時支付合同全部貨款後 2 個工作日內退還(無利息)。買方未按銷售合同約定履約的,銷售合同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八條 競價成交日後 5 個工作日內(不含成交當日)允許買方與倉儲企業現場共同書面確認競買原油(商檢費用由買方承擔)。如成交數量與實測數量量差在正負0.5%以內或逾期未確認的,均視為買方對競買成交原油無異議。無異議的買方應在競價成交日後 7 個工作日內(不含成交當日)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如買方與倉儲企業共同確認的量差超過正負 0.5%,由油儲中心負責調解。買方無正當理由拒籤銷售合同的,競價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 競價過程中,出現交易系統和網路技術故障影響競價結果時,油儲中心有權宣佈取消競價結果或重新競價。

第二十條 交易系統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的國家儲備原油競價交易專場具體時段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網站及交易系統釋出的公告為準。

第四章 交收和結算

第二十一條 買方應在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賣方支付合同全部貨款。買方支付合同全部貨款後,賣方書面通知倉儲企業原油出庫相關事項。賣方就每份標的合同全部貨款給買方開具稅率欄為“不徵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出具加蓋公章的收款說明。

第二十二條 買方支付合同全部貨款後,出庫交收由買方自主進行,倉儲企業配合完成出庫工作。買方須於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 60 日內(含簽訂當日)完成提貨出庫。

第二十三條 掛單量和結算量均為初始入庫貨量,買方應考慮並承擔因損耗、誤差等造成的貨量差異結果。買賣雙方認可增減髮量為正負 0.5%內。

第二十四條 賣方保證貨物為進口品種原油,並公佈入庫原油品質單;由於儲罐安全執行要求,入庫原油可能會存在少量罐底原油混合情況,當前品質與原始品質可能會存在差異。買方參與競價購買即視為知悉貨物品質資訊,並認可公佈的品質和存在的差異。

第二十五條 原油出庫操作費、報關、商檢、輸轉、頂油、清罐(含固廢處理)等費用和稅費,以及銷售合同簽訂後的倉儲費及相應風險均由買方承擔。

第二十六條 買方與倉儲企業協商一致可以逾期提貨出庫的,後續工作買方與倉儲企業自行負責;如倉儲企業不同意逾期提貨的,買方應按期提貨,到期未提貨,給倉儲企業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買方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上述規定未盡事宜,由油儲中心請示上級主管部門後按要求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石油儲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以下為儲備原油投放資源表(第一批):

本文編選自“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楚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