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指出小康控股作為小康股份的控股股東,未及時向上市公司準確披露相關資訊,造成小康股份信披缺陷。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在2017年6月至7月,重慶小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康控股”)及中新融創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新融創”)透過協議約定,由小康控股提供2000萬元保證金,委託中新融創出資約6.3億元成立6個信託計劃。承接首發限售股股東華融渝富基業(天津)股權投資合夥企業上市流通的3750萬股小康股份股票。
經查明,小康股份釋出的《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9年半年度報告》定期報告中,對涉案信託計劃均作出“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東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或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關係”的表述。
對於小康股份資訊披露違法事實,有小康控股和中新融創的相關協議,信託公司提交的情況說明,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詢問筆錄,小康股份定期報告,相關信託計劃的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興明作為小康控股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負責涉案事項資金審批並聽取彙報,系本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興海作為小康控股實際控制人、董事,知悉並參與涉案事項,系本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孟剛作為小康股份時任董事會秘書,負責涉案事項的談判及合同簽署等工作,系本案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決定書表示,小康控股作為小康股份的控股股東,系本案資訊披露義務人。小康控股未按規定向小康股份告知其與中新融創合作買入小康股份的情況,導致小康股份有關定期報告未能如實披露前十大股東的一致行動關係,小康控股構成 “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證監會表示,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對小康控股給予警告,並處罰金30萬元;涉案人員張興明、張興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對孟剛給予警告,並處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