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是併購的一種方式,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後,方可實行收購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條規定,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第六十七條規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條
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第六十七條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六十九條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上市公司發行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針對不同種類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