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萬本金買私募 3個月虧掉230萬!基金方承諾歸還本金又反悔 法院這樣判

  3個月時間,300萬元本金被虧掉231萬餘元,一位私募基金投資者最近遇到了這樣的遭遇。

  更“反轉”的是,這傢俬募基金起先同意歸還本金虧損部分,但隨後又以《還款協議》不合規為由反悔了。

  該公司表示,彌補虧損是屬於變相保本承諾,違反相關的規定,應當無效。那麼法院是怎麼判決的呢?

  3個多月虧了200多萬

  據民事判決書顯示,2018年3月23日,投資者王曉宇與穀雨當時公司簽訂《穀雨量化金選1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王曉宇的淨認購金額為300萬元,申購確認日期為2018年3月26日。

  2018年7月3日,“穀雨量化金選1號”終止,穀雨當時公司於2018年7月5日製作《穀雨量化金選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方案》。據民生證券製作的《交易確認明細表》記載,王曉宇的贖回確認日期為2018年7月5日,單位淨值為0.2636元。2018年7月5日,王曉宇收到基金清算款項686990.72元。不過王曉宇其實曾於2018年6月19日申請贖回基金,贖回確認日期是2018年6月21日,當時單位淨值為0.9825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6月27日,穀雨當時公司通知王曉宇贖回作廢,原因是市場極端行情導致確認淨值當天公司淨值大幅度縮減,導致產品淨值低於預警和止損線並面臨清盤,無法支付贖回款,公司發起清盤通知,清盤結算金額按照投資者份額比例支付贖回款。當時穀雨當時公司於2018年7月2日告知民生證券取消2018年6月21日的贖回業務。2018年10月31日、11月1日,穀雨當時公司與民生證券共同出具《基金清算結果報告》,載明基金終止原因是基金在2018年7月3日收盤後單位淨值跌破止損線。

  對於投資者王曉宇出現的較大虧損,雙方經友好協商,穀雨當時公司承諾歸還王曉宇的全部虧損部分,共計2313000元,並簽署了《還款協議》,穀雨當時公司將按協議約定之款項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分三次轉入王曉宇指定賬戶。另外《還款協議》沒有載明簽署日期,穀雨當時公司陳述簽署日期是2018年6月27日,即基金清算前,王曉宇陳述簽署日期是2018年6月28日,後又改稱是2018年7月9日,即基金清算後。

  私募後悔承諾歸還投資全部虧損

  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王曉宇與穀雨當時公司簽訂的《還款協議》是否有效。穀雨當時公司主張《還款協議》屬於變相保本承諾,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規定,應當無效。

  為此穀雨當時公司認為,基金清盤之前,穀雨當時公司與王曉宇約定的“乙方承諾歸還甲方投資款的全部虧損部分”系保底或剛兌條款,《還款協議》的性質系保本承諾或剛兌協議,應認定無效。

  另外穀雨當時公司於2018年6月27日向王曉宇發出《穀雨量化金選1號私募投資基金贖回作廢通知函》,王曉宇也簽字了,簽署時間是在《還款協議》之後,《作廢通知函》中載明清盤結算按照投資者份額比例支付贖回款,應視為《還款協議》的變更,應該按照《作廢通知函》履行。

  在雙方簽訂基金合同時候,穀雨當時公司已經對投資風險進行了告知,且王曉宇也簽字確認了,基金在運營中出現虧損也是正常的,相應虧損應該由王曉宇承擔。

  雙方爭議焦點為涉案《還款協議》的效力問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表示:首先穀雨當時公司主張《還款協議》於2018年6月27日簽訂,但是根據《還款協議》中關於涉案基金“已於2018年6月28日清盤”的內容,明顯與穀雨當時公司主張的簽訂日期不符;根據雙方微信記錄,在涉案基金清盤後,雙方才就《還款協議》約定的條款和全部內容達成一致,且與王曉宇主張的簽訂日期相符,故穀雨當時公司主張《還款協議》系簽訂於涉案基金清盤前,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涉案基金在清盤之前已經發生虧損,雙方基於該情況就簽訂《還款協議》進行了協商,《還款協議》是基於出現虧損這一事實而簽訂,雙方在簽訂《還款協議》時已對涉案基金髮生虧損的情況予以知曉。穀雨當時公司簽訂《還款協議》系在涉案基金出現虧損的情況下,自願對虧損承擔責任,同意彌補王曉宇的虧損,故《還款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穀雨當時公司主張在簽訂主合同時對保本進行過承諾,但未充分舉證,且王曉宇對此不予認可,故本院對此不予採信。為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去年12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曾一審判決穀雨當時公司應按《還款協議》給付王曉宇相應款項及對應利息。

  私募排排網研究中心認為,實際上很多投資者都遇到過私募管理人在募集時保本保收益,結果嚴重虧損時判定兜底協議無效。尤其是在資金募集階段,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會誤導投資者忽視或者低估投資風險,錯誤投資與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風險承擔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資專案。投資者在認購的時候需要多一點心眼。對於承諾保本的產品尤其要注意其潛在的風險。

  同時,如果募集機構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本身就是一種不合規的募集行為,我們更應該提高警惕。

(文章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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