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2日訊 (記者 徐自立 馬先震)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近日釋出關於對張愚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2019年8月30日,張愚透過萬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興科技”)披露《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股份減持計劃的預披露公告》,截至公告日,張愚持有萬興科技股份比例為8.32%,張愚擬於公告之日起15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以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萬興科技股份不超過244.28萬股。2019年9月24日至 2020年1月15日期間,張愚透過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計減持萬興科技股份257.44萬股,超過預披露的擬減持數量13.16萬股,涉及金額1004.31萬元。
張愚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張愚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2020年1月16日,萬興科技釋出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的公告。萬興科技於2019年8月30日披露了《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股份減持計劃的預披露公告》(公告編號:2019-110)。持股5%以上的股東張愚自減持計劃預披露公告之日起15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實施(即: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3月22日);本次擬減持股份數量合計不超過244.28萬股,即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3%。
近日,萬興科技收到了股東張愚出具的《關於股份減持計劃進展的告知函》,張愚的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在披露減持計劃期間,合計減持公司股份257.44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3.1616%)。此外,公告顯示,張愚於2019年9月27日減持所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時,由於操作失誤,誤買入一筆5000股公司股票,本次交易中未獲得收益;故本次減持期間合計減持257.44萬股,本次減持後持有股份420.71萬股。
張愚減持前持有萬興科技股份677.66萬股,佔比8.32%。減持完成後,張愚持有萬興科技股份420.71萬股,佔比5.17%。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本規則和本所釋出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透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資訊。
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前款規定的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發生高送轉、併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同步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的關聯性。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張愚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張愚,萬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東。
經查明,張愚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8月30日,張愚透過萬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興科技”)披露《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股份減持計劃的預披露公告》,截至公告日,張愚持有萬興科技股份比例為 8.32%,張愚擬於公告之日起 15 個交易日後的 6 個月內以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萬興科技股份不超過 244.28萬股。2019 年 9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期間,張愚透過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計減持萬興科技股份 257.44 萬股,超過預披露的擬減持數量 13.16 萬股,涉及金額 1,004.31 萬元。
張愚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11 月修訂)》第1.4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修訂)》第 16.2 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透過,本所決定對張愚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張愚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