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開板即將滿一週年之際,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被提上議事日程。
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其將制定更有針對性的資訊披露政策,在更強調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唸的同時,在量化指標、披露時點和披露方式等方面,做出更有包容性的制度安排。
資訊披露是註冊制的核心要義,如何做好這方面的政策改革,是市場各方關注的焦點。澎湃新聞記者獲悉,上交所將著手研究制定自願資訊披露業務指引,並在科創板先行先試。
自願資訊披露制度具有獨特優勢
新證券法本次大修的諸多亮點之一,就是為自願資訊披露提供了法律基礎,上交所針對科創板研究引入這一制度,也是在落實新證券法提出的新要求。
根據證券法第84條規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資訊之外,資訊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資訊,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資訊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證券法專家、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文莉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採訪時指出,依據現代金融市場及公司治理的相關理論,自願披露制度優勢在於,其以更低的成本實現更優的資訊披露。
據李文莉分析,一方面,自願披露機制給予成熟的機構投資者與發行人進行市場博弈的充分空間,即能夠保證重要資訊的充分披露、滿足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另一方面,自願披露機制下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環境與自身情況綜合考量,自主決策披露政策既能夠減輕法律對小公司施加的不必要的“披露負擔”,又能夠消除大公司因“規模優勢”帶來的監管紅利。
“因此,隨著證券市場結構的變化,特別是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的不斷湧現以及投資者結構的不斷變化,自願資訊披露的需求也越來越大。”李文莉的這一觀點也顯示,在科創板先行先試自願資訊披露機制具有充分的現實需求基礎。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也對澎湃新聞記者強調,“資訊披露是整個資本市場最重要的投資決策依據,同時也是註冊制的靈魂和核心,是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市場監管應該把絕大部分精力放在資訊披露的監管上。資訊披露的違規,尤其是資訊欺詐和財務造假,是對投資者最大的傷害和背叛,因此我們要嚴查、嚴打資訊披露違規違法行為。”
董登新指出,上市公司以及相關的證券中介機構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保薦人、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他們都應該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按照新證券法嚴查重處。同時也藉助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機制,讓投資者學會主動維權索賠,讓這些不良公司傾家蕩產。”
科創板自願性資訊披露的需求和空間越來越大
從目前的實踐情況來看,上市公司自願披露相關資訊的需求不小,也有上市公司已經率先開始嘗試。
以生物醫藥為例,醫藥行業投資專業性強、政策性強,從新藥的研製、註冊、生產許可到銷售,涉及的資訊非常多,自願性資訊披露的需求和空間越來越大。
目前,科創板上市的多家生物醫藥公司,尤其是兩家未盈利企業——澤璟製藥和百奧泰——多次以自願性資訊披露的形式,釋出獲得發明專利、藥品上市申請註冊受理、藥品進入醫藥目錄、藥品臨床試驗資料等體現公司研發能力、核心競爭力的相關資訊。
2019年11月29日,微芯生物釋出公告披露,公司產品西達本胺續約進入國家醫保目錄,為投資者提供更多關於公司的持續性經營發展積極資訊。
2020年5月9日,百奧泰釋出獲得發明專利的公告,透過自願性資訊披露展現公司核心技術水平和研發實力。
2020年5月15日,澤璟製藥釋出關於甲苯磺酸多納非尼片臨床試驗資料摘要的公告,將公司入選2020年美國臨床腫瘤學會年會(2020 ASCO Annual Meeting)口頭報告中的臨床研究(ZGDH3試驗)摘要予以公告,使更多的投資者及時瞭解多納非尼臨床試驗資料。
科創板資訊披露的另一進步之處在於,從規則上賦予了上市公司更開放的資訊釋出機制。
為提升科創公司接受媒體採訪的靈活度,便利其開展商業活動,科創板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透過新聞釋出會、媒體專訪、公司網站、網路自媒體等方式對外發布應披露的資訊,但公司應當於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
目前,已有科創板公司開始實踐。例如,華潤微電子常務副董事長陳南翔於2020年3月13日晚間參加某線上論壇時,對公司測溫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了介紹。週六(3月14日),公司微信公眾號整理釋出了《華潤微陳南翔博士:分享疫情下測溫產業狀況》一文。經監管提醒,公司於週日3月15日晚間即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釋出公告對相關情況進行了披露。
推行自願資訊披露的同時,應避免題材股炒作亂象
李文莉對澎湃新聞記者特別指出,資本市場的理論與實踐也證明,自願披露為發行人及管理層的機會主義行為提供了更大的空間,證券欺詐及過度承銷發生的機率遠高於法定披露。同時,自願披露將資訊的蒐集、對比成本轉嫁給了市場承擔,證券分析師獲取資訊的成本加大,故投資者可依據的投資建議也將進一步減少。
總的來看,自願披露在投資者保護及資本市場配置效率方面,仍須經實踐檢驗。
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是,如何在滿足上市公司自願資訊披露需求的同時,避免題材股炒作的亂象?
在過去的A股市場,有些上市公司會透過主動釋出與時下市場熱點題材概念相關的資訊,來帶動股價走高。由於A股市場散戶投資者佔比偏高,羊群效應明顯,跟風炒作題材的現象在A股市場從未停歇。一旦與市場熱點題材掛鉤,上市公司股價往往一飛沖天,甚至走出連續多個漲停。一旦上市公司借自願披露的名義來給投資者“講故事”,甚至釋出虛假訊息,那麼最終受到傷害的依然是廣大的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
因此,在放開自願性資訊披露的同時,科創板需要配備的還有嚴格的監管和明確的資訊披露界限。
李文莉對澎湃新聞記者提出了推行自願資訊披露制度需要正確處理的四大關係。
她說:“一是要正確處理強制披露與自願披露的關係,自願披露是法定披露理念下的應有之意,因此,不能和法定披露相沖突。二是要正確處理公平披露與自願披露的關係,自願披露不得選擇性披露。三是要正確處理適度自願披露與濫用自願披露的關係,濫用自願披露會造成“過度披露”“資訊氾濫”造成市場噪音。四是要正確處理自願披露中預測性性資訊與誤導性陳述邊界,制定安全港規則,確保預測性資訊的最佳化。”
參考海外實踐,美國SEC近日建議上市公司披露疫情影響
回顧美國股市的資訊披露發展歷程,從自願性資訊披露為主,發展到強制性資訊披露階段,之後幾經變遷,最終發展為當前的強制性資訊披露和自願性資訊披露相結合的制度模式。
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要求,上市公司應作出及時、準確、公開的資訊披露,並在此基礎上自願披露更具相關性、可靠性和透明度的資訊。可以理解為,強制性資訊披露是基礎制度,而自願性資訊披露則是一種補充和深化。
較為近期的一個例子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在美國開始蔓延之後,SEC公司財務監管部也發出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的資訊披露指南。
這份指南寫道:“儘管公司財務監管部已經意識到準確地評估或預測COVID-19對行業或各公司的廣泛影響也許很困難,但依舊鼓勵積極地公告披露其相關影響。我們還認識到,疫情所帶來的實際影響將取決於公司控制範圍或認知範圍之外的諸多因素。儘管如此,COVID-19對公司已經造成的影響、公司管理層預期的COVID-19未來影響、管理層如何應對不斷變化的形勢、管理層如何制定計劃以應對COVID-19相關的不確定因素等都對投資決策和表決決定至關重要。”
“公司應根據聯邦證券法律和披露制度的各項原則要求考慮開展COVID-19相關事宜。資訊披露制度的核心基礎為披露理應廣泛傳播的重要資訊。只有獲取了上述資訊,全體投資者才可做出知情決策。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明確解釋,其資訊披露制度可適用於廣泛的、多樣的、不斷變化的業務風險,即便其具體要求沒有指出特定風險的名稱。此外,多個現有的規則或條例也要求披露COVID-19帶來的風險型別及其已知的或極可能存在的影響。因此,披露如下COVID-19帶來的風險以及造成的影響較為必要或適宜:管理層的討論和分析、業務板塊、風險因素、法律訴訟、披露內控和程式、財務報告方面的內部控制、以及財務報表。”
值得一提的是,這份指南並不是SEC出臺的正式規則,因為不具備法律效力,僅僅是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所作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