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0日電(記者 杜燕飛)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以2020年7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在賀小榮看來,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經濟社會發展、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要求,也是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更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這次修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由年利率24%-36%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歷史沿革、市場需求以及域外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等因素。
“應當承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賀小榮表示,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
賀小榮認為,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