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把控履約險和信用保證保險風險敞口後,融資擔保成為了助貸平臺和資金方合作時的首要選擇。
事實上,2020年前後,越來越多的頭部助貸企業,透過自建融擔公司的方式,給資產在資金方處增信。
信也科技於2019年11月21日,成立了100%持股的福建智雲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玖富、拉卡拉、PPmoney等頭部機構,也緊隨其後。
“自建融擔公司,更能把控業務風險。”來自一家助貸平臺的方凱對消金界說道。
該模式減少了產業鏈參與者。“中間商少賺差價”的結果是,平臺方就可以將這筆錢“納入自家腰包”。
當然,自建融擔公司存在著天然風險。
如部分助貸平臺並沒有將“融擔服務費”算在使用者總利率裡面,導致借款利率超過了36%這條監管紅線,涉嫌打擦邊球。
而小貸公司、助貸平臺設立關聯融擔公司的方式,也曾被認作“獲取不法利益”。
如此看來,融擔這樣的增信方式,依舊存在著風險隱患。
一、傳統融擔公司把控風險能力成疑
一個既定的事實是,銀行離不開助貸平臺、卻又對大多數助貸平臺資產質量不放心。
增信產品就變成了剛需。
消金界曾在《助貸遭遇波折!四大上市險企收緊信用保證險,下一個增信產品會是誰?》一文中,詳細闡明瞭各大上市保險公司已經開始縮減信用保證保險、履約險的業務規模。
融資擔保於是成了新寵。
一般意義來說,融擔公司分為兩種型別。一種是持有融資擔保牌照的“正牌”融擔公司;另一種是既有AMC(資產管理業務)、也有融擔業務的公司。
“但符合監管要求,具有全國營業資質,能和助貸平臺相匹配的融資擔保公司著實不多。”方凱說道。
據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部分融擔公司在信貸業務實操中,並沒有真正的風控能力。
企查查資訊顯示,一家註冊資本金為10000萬元的成都瑞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成都瑞信”),就曾因為賠付問題,導致法人代表脫瑜成為高消費限制物件。
安某與農行成都光華支行於2015年5月15日簽訂了《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貸記卡汽車分期業務擔保借款合同》。
成都瑞信作為擔保人,向農行光華支行出具了擔保函和承諾函,為安某向農行光華支行申請的77000元汽車分期付款業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但安某並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款,成都瑞信也未履行償付義務。經多次催收無果,銀行方面將安某和成都瑞信一併起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於2019年9月10日宣判,成都瑞信應按照合同,替安某償還債務。法人代表脫瑜也成為限制高消費物件。
由於沒有辦法真正把控債權風險,很多助貸平臺在和傳統融擔公司合作時,往往把後者當成通道,僅僅是利用了融資擔保牌照。
據方凱表示,部分助貸平臺和融擔公司的合作時,需要助貸平臺簽署一個“反擔保協議”。
名義上是融擔公司兜底風險,但實際一旦使用者發生逾期,還是助貸平臺自行賠付使用者。
事實上,那些資金體量大,又有足夠科技實力支撐的頭部助貸平臺,往往選擇自建融擔公司。
好處在於,融擔公司和助貸平臺屬於同一個體系之下,雙方更加知根知底,省去了磨合成本,也能根據自身實力來評估、兜底擔保風險。
二、“融擔服務費”超標?
頭部助貸平臺自建融擔公司的另一大好處,可以將“融擔服務費”盡數納入自家口袋,沒有中間商賺差價。
在助貸平臺和資金方的合作中,一旦引入融貸公司,需要支付給融擔公司放款總額2%-3%的“融擔服務費”。
這筆錢,往往最終轉嫁到C端客戶頭上。
頭部助貸平臺透過設定關聯融擔子公司,就可以將這筆錢“納入自家腰包”。
但問題在於,“融擔服務費”究竟算不算在使用者總費率裡面;助貸平臺或者資金方,透過設立自家融擔平臺的方式,究竟是不是“老王賣瓜、自賣自誇”?
從“兩高兩部”在2019年10月末釋出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來看:“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規定中似乎並沒有提及“融擔服務費”。
不過就目前看來,雖然助貸平臺、融擔公司是兩個主體,使用者向助貸平臺和資金方正常繳納利息、向融擔公司繳納融擔服務費,但一旦加上融擔服務費,對客總利率超過監管紅線,勢必存在監管風險。
2019年11月11日,徐州法院裁定,平安普惠透過設立關聯融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貸,以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甚至可能涉嫌經濟犯罪。
平安普惠方面隨後發公告稱,平安擔保公司、平安小貸公司的業務基本模式為,小貸公司提供借款,融資擔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不存在獲取不法利益的情況。
在業內人士眼裡,“對客總利率超過監管紅線”,是這起黑天鵝事件的最大起因。
也有部分人士疑惑,這種設定關聯融擔公司的方式,自己給自己增信,是否真的合適?
事實上,在各種投訴平臺上,消金界發現多起加上“融擔服務費”後利率超標的案件。
總的來說,頭部助貸平臺自設融擔公司的方式,已經成為一種現象。其中的風險問題,不得不加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