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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是公司裡執行股東會決議、制訂公司各項方案、決策的機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董事任職資格的五項限制條件,董事個人負債情況就是其中之一: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然而實踐中很多公司由於不瞭解董事任職規定,所以並未嚴格按照公司法以及章程的規定選舉董事;也有的公司中,大股東為了鞏固自己的控制地位,直接委派自己的親戚或朋友擔任公司董事。
經典案例
2017年7月15日,A公司召開股東會選舉董事,最後選舉了董某等三人成為新一屆董事,組成董事會。
A公司熊某認為董某個人對外欠付鉅額債務到期未清償,因此董某不具備董事任職資格,故A公司的選舉無效。遂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A公司於2017年7月15日作出的董事選舉決議中關於選舉董某為新一屆董事的內容無效。
法院查明事實後認為,董某對外負債均由於對A公司對外借款、債務所作的擔保。因A公司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故導致董某對外承擔了擔保責任。董事未能清償債務係為A公司所負債務,有利於A公司利益,不屬於公司法所禁止的情形。故法院判決確認A公司選舉董某為董事的決議合法有效。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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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公司架構中位於較高層級,其所享有的職權讓其能夠接觸到公司的印鑑,能夠促成對外交易,也能夠呼叫公司資金。
如果董事因其個人陷入債務危機,其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或挪用公司的資產的風險就會大大增加。若董事侵吞或挪用的資金過於巨大,公司可能會陷入資金鍊斷裂的困境。此外,如果董事喪失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其履行職權的能力也會相應喪失,可能導致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陷入混亂。
因此,如果公司違反公司法或章程的規定選舉不合格的主體來擔任董事,將會給公司的正常、有序運營埋下隱患。
公司治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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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公司選舉不合格的主體擔任公司董事,我們建議:
1、在公司章程中進一步明確規定董事任職限制條件
公司法中僅規定“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但“數額較大”具體所指金額卻無規定。我們建議公司章程中對此進行明確,例如“個人所負債務超過100萬且到期未清償者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此外,公司章程還可以在公司法之外作出其他特殊規定,例如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主體也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個人債務”是指董事因其本人所負的債務,而本案董某負債是因為幫A公司提供擔保,而非其個人所負債務,所以董某並未違反董事任職資格限制規定。
2、公司選舉不合格主體成為董事,股東可以起訴請求確認決議無效
選舉董事不屬於公司法所規定的重大事項,原則上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股東透過即可。如果公司大股東濫用其控制權通過了選舉決議,但被選舉的董事實際上不符合任職資格,則小股東可以起訴要求確認選舉決議無效。
3、董事任職期限發生任職資格的禁止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改選
如果董事在任期期間發生了任職資格的禁止情形,例如遭遇事故而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公司應當及時解除改名董事的職務,並及時進行改選。【公司法研173】
作者介紹
李 慧
高階合夥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公司法律事務部 企業風險控制中心 主任
行動教育線上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中級併購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併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於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於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製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體與資訊科技業、珠寶首飾業、物流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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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李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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