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收入水平的提升,老百姓對投資理財的需求也與日俱增。然而,各種理財陷阱卻不斷出現,尤其是銀行理財“飛單”事件,往往涉及金額較大,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雖然“飛單”頻發,與投資者貪圖高收益相關,但究其背後的原因,是銀行風控體系出現問題,銀行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引發熱議。
今年6月,2020年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啟動,活動內容主要包括普及金融知識、加強風險警示教育,以及引導正確維權。比如,在銷售投資類金融產品時,嚴格風險提示流程;收集宣傳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及時總結公告常見、新型詐騙手段等。然而,一起銀行大堂經理捲款跑路、儲戶1500萬元資金受損事件再次引發關注。
據報道,工商銀行孝感雲夢支行一位大堂經理萬某,利用職務身份與至少49人存在借貸關係,金額達到1500萬元。據報道,客戶表示,萬某稱自己有高息存款的途徑,承諾利率高、隨取隨用,因此許多客戶將錢交給其進行打理。隨後客戶需用錢卻無法聯絡上萬某,並被銀行告知萬某已於年初辭職,而這些錢並沒有存進銀行。
雖然是銀行大堂經理的個人行為,但是由於在銀行內完成交易,所以投資人主張向銀行索賠。投資者認為,當初萬某在銀行大廳裡面與他們完成交易,且萬某多次拿銀行的信用做擔保,因此銀行方面負有部分責任。
而銀行方面表示,萬某的債務糾紛與銀行無關。報道稱,銀行方面認為,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原則,當事人需要拿出萬某在銀行工作時間內與他們進行交易的相關證據,這樣才能討論銀行責任問題,並指出客戶持有的不是工商銀行的正規存款憑證。
在分析人士看來,上述案例是一起變相的“飛單”事件。簡單而言,“飛單”是指銀行員工利用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以產品高收益為誘餌,私自銷售非本銀行自主發行的理財產品等。“飛單”產品一旦發生經濟損失很難追回,這樣的情況下,風險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表示,銀行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取決於銀行在這次事件當中所體現的職責和功能。由於交易發生在銀行辦公地點,業務員具備銀行職工的身份,客戶可能認為這個業務員具有銀行的授權,開展的是銀行的業務,因此這種情形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表見代理,銀行需要承擔比較大的賠償責任。
“但最終的協議是客戶和其他的機構簽訂的,最終的款項也沒有存放在銀行,投資者應該仔細檢視交易合同、憑證和款項去向,盡到自己的審慎義務。”王德怡指出,因此銀行承擔何種責任應該根據具體案情來定。
對於事件進展,北京商報記者多次聯絡工商銀行雲夢支行,對方以“辦公室人員不在”“剛上班,稍後再聯絡”等理由拒絕回應。北京商報記者也嘗試採訪工商銀行總行,但截至發稿未收到回應。
凸顯內控制度短板
事實上,這樣的“飛單”事件屢見不鮮,多家銀行被捲入其中。例如,根據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2018年,浦發銀行商丘分行原行長何凱以辦理銀行業務需要資金為由,非法集資108.46億元;光大銀行上海真新支行員工鄒依琳因未糾正員工的私售行為等,被上海銀保監局處以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
這類事件時有發生,雖然與投資者追求高收益密切相關,但是更多地暴露出銀行內控制度存在疏漏,對於員工行為管理不足、缺乏有效約束。王德怡猜測,銀行理財“飛單”事件屢禁不止,可能是因為銀行職工透過“飛單”能夠獲得更多的收益,獲得的佣金或者提成比較多,因此鋌而走險。
首創證券研發部總經理王劍輝表示,“飛單”事件頻發,多與銀行一定程度上的“寬容”相關。進行相關展業的銀行人員,在銀行營業場所進行攬儲,會讓客戶誤以為購買的就是銀行產品。因此,銀行員工利用工作關係進行違法違規活動,尤其是在銀行辦公區域進行,銀行作為主管單位,難逃監管不力的責任追究。
北京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工程系教授劉澄也持有相同觀點。他認為,從上述案例來看,工作人員利用的是銀行的身份和客戶交易,如果脫離開這層身份,交易無法達成,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銀行存在著過失責任、監管不力,毫無疑問要承擔責任。
為了整頓這一亂象,監管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措施。銀保監會2018年釋出《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對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方面,延續對理財產品進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記的做法。去年底,央行釋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就如何規範金融機構行為、如何解決金融消費爭議公開徵求意見。
消費者應提高警惕、留存證據
在銀行理財打破剛兌、投資者自擔風險的當下,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時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面對花樣百出的金融產品,為了避免“飛單”造成的損失,加強知識的儲備和學習、提高警惕就顯得尤為重要。
王劍輝表示,銀行應加強對消費者的現場宣傳,最好還要有個性化的宣傳,根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宣傳方式。同時,投資者還要注意,不要被高收益所迷惑,在購買理財產品之前要仔細檢視產品說明書,確認是否屬於正規金融機構的產品。在上述案例中,客戶經理允諾的收益也已嚴重超出正常標準,據報道,萬某曾許諾“存10萬元給1萬元的利息”。
劉澄建議,在銀行網點購買理財產品時,投資者可以要求客戶經理出示理財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並留存相關交易收據,為以後可能出現爭議提供解決的證據。
此外,業內人士指出,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都具備相應的產品編號,在購買理財產品之前,客戶可以透過“中國理財網”查詢,辨別其真偽,如果查詢不到相應的資訊,則需要引起注意。另外,隨著手機銀行、網銀的普及,客戶也可以透過電子銀行進行存款或購買理財。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吳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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