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今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14號)顯示,經查,廣東星徽精密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徽精密”,300464.SZ)存在以下資訊披露違規行為:
星徽精密董事長蔡耿錫、總經理陳惠吟、董事會秘書魯金蓮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星徽精密、蔡耿錫、陳惠吟和魯金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上述當事人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同時要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星徽精密成立於1994年11月11日,註冊資本3.53億元,於2015年6月10日在深交所掛牌,當事人蔡耿錫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董事長,截至2020年3月31日,廣東星野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778.39萬股,持股比例27.69%,當事人陳惠吟為第七大股東,持股951.30萬股,持股比例2.69%。當事人蔡耿錫自2013年10月30日至今任星徽精密3屆董事長,任期至2023年1月12日;陳惠吟自2018年2月7日至今任總經理;魯金蓮自2018年2月7日至今任董事會秘書。
星徽精密於2020年7月3日公佈的《關於對廣東星徽精密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創業板關注函〔2020〕第337號)顯示,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向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核實未來6個月內是否存在減持計劃。
星徽精密於2020年7月6日公佈的《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的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預披露公告》顯示,因個人及合夥企業資金需求,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孫才金的一致行動人朱佳佳、億網眾盈、廣富雲網、恆富致遠、澤寶財富計劃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個交易日後的3個月內,透過大宗交易或集中競價的方式合計減持公司股份不超過353.1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00%。截止公告日,朱佳佳持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205.96萬股,持無限售條件股份308.94萬股,合計持股數量514.90萬股,合計佔公司總股本比例1.46%;億網眾盈、廣富雲網、恆富致遠及澤寶財富各持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149.48萬股,各持無限售條件股份168.17萬股,合計持股數量各為317.64萬股,合計佔公司總股本比例各為0.90%。
本次朱佳佳擬減持股份數67.00萬股,擬減持股份數佔公司總股份數比例0.19%;億網眾盈、廣富雲網、恆富致遠及澤寶財富各擬減持股份數71.53萬股,擬減持股份數佔公司總股份數比例各佔0.20%。
星徽精密於2020年7月10日公佈的《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覆》顯示,截至2020年7月1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陳惠吟、蔡文華、朱佳佳為、張楊、億網眾盈、廣富雲網、恆富致遠及澤寶財富8名股東計劃減持599.6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69%,實際減持5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14%,減持價格15.94元/股,合計減持金額797萬。
星徽精密於2020年7月16日公佈的《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計劃減持的情況說明》顯示,由於公司工作人員疏忽,未能及時聯絡持股5%以上股東陳梓炎並核實其減持計劃,未能在2020年7月6日的回函中確認其減持計劃。公司於2020年7月14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東陳梓炎的《減持股份告知函》,陳梓炎計劃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透過集中競價交易或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透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合計不超過1059.37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3.00%。陳梓炎持有公司股份1950萬股,系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及因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所取得的股份,全部屬於無限售條件流通股。陳梓炎與公司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目前持有的股份全部處於質押狀態。
截至2020年3月31日,陳梓炎為星徽精密第三大股東,持股1950.00萬股,持股比例5.52%。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114號
關於對廣東星徽精密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蔡耿錫、陳惠吟、魯金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東星徽精密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蔡耿錫、陳惠吟、魯金蓮:
經查,廣東星徽精密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徽精密或公司)存在以下資訊披露違規行為:
星徽精密於7月3日收到深交所《關於對廣東星徽精密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創業板關注函〔2020〕第337號),該函要求公司向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核實未來6個月內是否存在減持計劃。公司在核實相關方的減持計劃時,並未聯絡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陳某炎或其代理人確認其是否存在減持計劃,導致公司在7月6日披露的深交所關注函回覆中未披露持股5%以上股東陳某炎計劃減持公司股份的資訊,相關資訊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星徽精密、蔡耿錫、陳惠吟和魯金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7月22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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